首页 > 新闻 > 区域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庭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上海证监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第一财经 2019-01-10 20:13:20

作者:邹臻杰    责编:刘展超

上海市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券市场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职权明确、事实清晰、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10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因金融行政处罚,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案;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韩少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

根据案由,上海证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余元罚款。

杨某对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以上海证监局无处罚法定职权、认定杨某涉嫌违反买卖股票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未办理立案手续,执法程序有误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杨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并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且立案前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一审法院并未对行政处罚幅度、罚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全面审查,有违全面审查原则。

针对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辩称,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对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过法定时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罚裁量权适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听取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主张,在此基础上准确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有效引导双方代理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控制并实际操作“尹某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证据是否充分、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以及是否违反追诉时效等五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该案审判长上海市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券市场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职权明确、事实清晰、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上海金融法院将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