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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建全链条闭环管理 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监管

第一财经 2019-02-19 20:24:36

作者:章轲    责编:汪时锋

防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

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未来,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也将实现有效衔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防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一财经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

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其中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

防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摄影/章轲

2017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交通运输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

国务院于2015年4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并明确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目前,长江经济带有关港口均已完成建设方案编制。

交通运输部还在长江干线的重庆、万州、岳阳、涪陵、南京、张家港、太仓等地建设了11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点),并计划新建3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

2018年1月17日,广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正在对一艘游船的燃油硫含量进行检测。摄影/章轲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特点,《意见》要求,各部门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船上产生的,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意见》提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转移、多次运输的,均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处于链条后端的,要向前端出具相应的接收处理单证。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加强统筹规划建设,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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