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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版权保护善意总被恶意利用:图片诉讼为何能轻易胜诉

第一财经 2019-04-12 11:54:17

作者:刘春泉    责编:杨小刚

许多企业怕败诉不光彩,还要再签合同购买之后使用的授权。这种以诉讼小额赔偿,到谈判较大金额和解,再到购买后续使用的授权,金额都是由小变大,而且是可持续的稳定财源。

编者按:

视觉中国因为一张黑洞照片声明版权,终于把自己卷入漩涡,除了遭遇媒体广泛质疑外,也引起主管部门的关注。4月12日凌晨,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全面彻底整改。当天上午,国家版权局也发出声明,要求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但不乏一些公司以此为由,滥用权利。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法官也轻易认为,保护版权总是正确的,判决支持原告天然具有正义性。大部分案件也是撤诉裁定、没什么人较真,缺少有力的抗辩,很少详细提及如何确定、证明图片版权、如何证明版权流转等专业问题。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曾就此提出很多建议,并于2017年8月专门给第一财经写了这篇文章,他认为,建立在合理和有规则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应该的,但处心积虑利用人性弱点和企业一般性过错提出过高索赔,甚至有无充分诉讼授权法律上还不能证明,这就超出了正常诉讼维权。如今读来,依然很有洞见,现再次转发,供读者参考。

以下为正文:

眼下在中国,维权打官司许多情况下是十赔九不足的,靠打官司赚钱发财几乎是痴心妄想。但凡事都有例外,有两种公认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性诉讼,眼下盈利可观。一种是王海打假开创的所谓“职业打假人”对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三”和食品药品不符合标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索赔诉讼;另一种则是以两家境外图片公司在中国用几个公证书就外包给中国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垫资施工”、企业坐收红利的图片版权诉讼。

对于“退一赔十”的,买虫草之类高价食品索赔十倍,买几万元的货索赔几十万元,轻而易举,某些网商平台上个别网店就因为买家购买大额的保健食品、高档白酒索赔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官司,只能关门歇业了。有商界人士控诉因打假屡屡被滥诉,无异于敲诈勒索;也有执法部门称花过多精力处理此类投诉调解索赔,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监管主业的)田”。最高法院于近日答复全国人大的函件中清楚表明了态度,除了事关“食品药品安全”的不能放松、食药领域惩罚性索赔司法解释保持不变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索赔诉讼不予支持。正在拟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也提出,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服务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行为。这个立法一旦通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以来确立的欺诈“退一赔一(修法后现在是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退一赔十”制度,在实践中演化出来的以打假索赔的“王海”们的生意经,可能要受到很大影响。

对于图片诉讼,也许你认为一张图片法院就算判赔几千元,一共能有几个钱?

图片诉讼多是诉讼索赔几千元或者一两万元,图片企业都是只给诉讼所需授权委托的公证书,律师事务所自己出钱公证侵权证据(现在有了时间戳等技术,公证费免了,固定证据成本也大幅减少)、出诉讼费,获得赔偿后扣除成本再按比例分账。

图片案件诉讼本身标的不大,分不到多少钱,更主要的是靠拿到判决后,让企业照着判决书数他们已经公证好的公证书里面的微博、微信、网站网页里面用过的所有图片,按照图片数量谈判确定和解的金额。企业既然败诉当然也只能赔钱了事,金额从几万元、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中许多企业怕败诉不光彩,还要再签合同购买之后使用的授权。这种以诉讼小额赔偿,到谈判较大金额和解,再到购买后续使用的授权,金额都是由小变大,而且是可持续的稳定财源。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最多的一个原告的律师公证某大集团企业旗下所有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所发的所有文章的图片,数一数总共5000多张,一次向企业按照法院每张1000元判决标准索赔500万元!一个日本摄影师发表的有22张照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按照现在法院每张图片判决1000元的标准,理论上那些轻松“一键转载”的企业,为转发这么一个公众微信号文章可能要赔偿22000元!这还不包括律师费。

与职业打假人由于动辄几十万元索赔引起商业企业的众怒和执法部门的反弹相比,图片诉讼可称得上优雅的完胜。与职业打假人如过街老鼠一般到处都有声讨之声不同,公开渠道几乎看不到图片诉讼的负面新闻。

如果摄影师个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会要求你提供底片或者电子文档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可是外国图片企业在中国起诉,却只提交一份公证书,内容是公司某高管声明对某网站展示的所有图片享有某某权利。过去十余年间,全国大约数百家法院审理过图片案件,只有个别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闹到最高法院,还是以图片有公司的水印,就直接认定涉案企业享有版权。

我也曾在诉讼中提出质疑,某法院不采信,给出的理由是该网站有海量图片,要求其逐一举证过于苛刻。读者诸君看看,这个逻辑怎么看都像是中国式过马路对不对?一个人过马路要看红绿灯,人多一起走就不用了。一个普通中国摄影师起诉时,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有著作权,而一个海量图片网站就可以凭高管声明就认定其享有著作权。对于图片诉讼来说,既然是“生意”,那么就像制造业要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样,商业性诉讼就要按照法律标准去进行举证,接受被告的质疑和法院的审查。

从这些图片公司的举证来看,它们自己也说了图片源于五六家不同的企业,至于这些企业之间怎么授权的、这些授权是不是包括案件图片、授权是不是在许可期限内、授权的区域包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统统没有。而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诉讼中,任何一家法院都会十分娴熟地审查从共同著作权人的复杂署名情况到授权链条是否完整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说到底还是观念问题,觉得图片案件是小事,保护版权总是正确的,判决支持原告天然具有正义性。某法院庭审过程中,当法院例行公事问我要不要质证验证时,我曾回答是,结果原告、法官都吃了一惊,说法院没有设备、没有条件,原告律师也根本没有提前准备。那次庭审同一个律师代表原告,至少有三个案件被告坐在一起并案审理,检索一下这个法院图片案件也不在少数,大部分都是撤诉裁定、没什么人较真,所以无论原告还是法院都适应了被告“没有异议”。碰到我这个“不识抬举”较真的家伙,只好让我庭后回去自己看,然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由此我也想到,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很认真、有力的抗辩,所谓最高法院以水印即认定为图片享有版权,可能还是怪不得最高法院的。为什么呢?因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再审程序最高院只审查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的诉辩意见,如果没有提到详细如何确定、证明图片版权、如何证明版权流转等专业问题,最高法院按照规则也不能主动审查,更不会通过文书予以评价和判断。因而,就算今后有基层法院根据不同被告的抗辩意见形成不同判决,我认为也不能认定是与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意见相左。

本来,看到很多法院审理图片案件多到书记员要抱着一大堆材料抢法庭、抢人民陪审员,我一厢情愿地建议法院加强审查以遏制巨量案件继续快速流入法院,结果收到法院驳回的判决,经人指点才明白,现在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数量都有公开,对某些知识产权案件不算多的法院来说,如果拿掉这些批量案件,那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排名在数字上立马就会有所反映的。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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