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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第一财经 2019-06-27 09:16:10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方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称,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公告指出,自2019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19.6%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36.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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