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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严监管时代到来:信用好融资便捷,失信者处处受限

第一财经 2019-07-19 10:01:07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于舰

逐步研究引入“信用破产”制度。

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为守信者提供便利,信用建设和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其中,《意见》提出四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二是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三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四是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也成为出台《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那么,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信用是否可修复?怎样修复?信用修复的标准怎样制定?

记者了解到,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连维良表示,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过,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连维良强调,信用修复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

有前提是指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所谓有程序,是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做出行政决定、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而有限度,是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

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近年来守信联合激励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连维良称,为了让更多守信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诚信有价、有感、有益,很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可归纳为“三个更好、两个更低”: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比如,在更好的融资服务方面,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

信用破产引入信用监管

实际上,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帮助公众节约融资成本等多方面,近年来,央行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从人民银行角度看,信用约束重点是要防范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下一步,央行将通过市场化手段、政府手段、法律手段三个层次来开展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防范。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市场化手段目前主要指通过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信息共享。

“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防控风险,这方面的市场约束力是很强大的。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某一个企业或个人,假如过去在银行借了钱或者发了债,一旦发生违约,再借钱和发债会受到很多约束,要么借不到,要么借债的成本很高,要么借款的金额会受到限制。”万存知称。

此外,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守信者会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会越来越不方便。

“我们在实施信用监管过程中要保护个人隐私,要保护商业秘密。将来,随着制度的发展,法律手段会越来越重要。”万存知表示,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压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加强信用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

“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万存知称。

就在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并不一样。万存知表示,企业破产法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进行信用修复,通过引入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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