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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鸟”ST康美嚣张涨停,公告称引入国资事项并无具体合作方案

第一财经 2019-08-19 22:19:23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罗懿

关于近日有关媒体对公司引入国资的报道,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并无具体合作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和交易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在证监会处罚落地后,今日,ST康美却“峰回路转”,股价一字涨停。值得一提的是,年初至今,ST康美股价整体跌幅已超65%,然而,这家曾经市值千亿级别的公司目前总市值仅为159.7亿元。

今日晚间,ST康美发布公告称,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但是公司大股东质押比例较高,公司也还面临流动性压力等问题,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认真采取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定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关于近日有关媒体对公司引入国资的报道,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并无具体合作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和交易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造假事件水落石出

8月16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 2016年至2018年,ST康美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致使相应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根据ST康美当晚披露,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ST康美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100.32亿元、84.84亿元,2018年年报虚增的营业收入也达到了16.13亿元。而凭空消失的近300亿元货币资金大部分来自ST康美虚增,而非真实存在。监管调查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该公司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5.48亿元、299.44亿元,361.88亿元,累计金额高达886亿元以上。

在情况通报中,证监会措辞极为严厉,除了拟对ST康美及其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六名当事人市场禁入之外,并表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ST康美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邱锡伟、庄义清等多人给予警告并罚款。此外,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2018年年底,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立案后证监会集中力量进行查办。经前期调查和审理,目前拟对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高莉介绍,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高莉表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尚未摆脱退市风险

相比康美药业887亿元货币资金造假的行为,有人用“罚酒三杯”来形容其受到的处罚。

不过,人民网今日晚间发表评论称所谓“罚酒三杯”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片面误读。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给出的行政处罚只是“前菜”。后续,司法机关将依据犯罪事实,对企业量刑裁判。那些对法治缺乏敬畏之心的违法企业,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文中指出,“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将加快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的办案进度,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是由证监会作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作为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明确的具体程序,双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各司其职、按部就班追究违法违规者的责任。

目前看来,首先,康美药业的相关当事人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措辞严厉地表示,初步查明康美药业三年虚增887 亿货币资金。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就应予以立案追诉。以此推断,康美药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可能被追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责任。

其次,康美药业尚未摆脱退市风险。现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对企业信披造假规定了强制退市红线,且需追溯重述上市公司历史年报。重大违法退市制度配有兜底条款,若企业行为符合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同样需要强制退市。退市制度还规定了“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等退市红线。都是高悬在康美药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外,康美药业还面临投资者索赔的巨大压力。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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