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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泄露个人信息,应高高举起重重落下

第一财经 2020-05-11 11:40:41

作者:李攻    责编:任绍敏

类似中信银行事件出现的原因,就是法律对违规者惩罚不到位,对违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者无法形成震慑。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之间存在互相“配合”的关系,最终大家相安无事。要处罚责任单位,也要处罚责任个人。

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一事持续发酵。公众因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而感到忧虑,监管部门认为这是重大事件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当前,侵犯个人隐私已经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危及到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等重要。

人们之所以对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表现出强烈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此前人们一般认为个人信息被泄露是不法分子所为,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工具进行窃取,这可以说是“黑道”。但中信银行的这起事件让人们警觉,原来“白道”也有的这么做。这种情况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事件本身很简单。日前,一位中信银行的客户王越池(池子)在微博上称,其与某传媒文化公司产生合约纠纷。不料,在他收到的相关案件材料里面,发现了他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中信银行的责任已经不用多说,无可推辞。中信银行在事件曝出之后,已经向池子郑重道歉,并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了处分,对相关支行行长予以了撤职。

银保监会的态度也很明确: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银保监会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既然已经决定立案调查,相信不久就会有一个处罚决定出来。现在人们关心的是,这个处罚的力度有多大,是否可以起到真正阻止“正规渠道”泄露个人隐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公众还未看到中信银行对这起事件严重性的认识。在7日对池子的答复中,中信银行说,“关于王越池先生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一事,经我行核实,近期笑果文化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未严格按规定办理” “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这就是当前中信银行的态度。这其实是一种“甩锅”行为,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中的道道大家都明白。据媒体报道,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曾在2018年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企业信贷信息”,被罚款50万元。这说明中信银行在这方面早有前科,而没有吸取教训。区区百万元处罚,显然不足以让其引以为戒。

事实上,此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一些敏感数据的保护,包括知情权、信息披露等。中信银行此次泄露信息,可以说是顶风而上。但更大的冰山可能还没有露出来。不单单银行界,整个金融界都有可能存在泄漏他人隐私的潜规则。希望监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同时,也希望别的金融部门能够吸取教训,扎了篱笆的同时,更需要看好篱笆。

既然银保监会已经决定立案调查,如果上述情节调查属实,就要对单位和责任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就是重罚,一罚就足以使其倾家荡产,甚至身陷囹圄。类似中信银行事件出现的原因,就是法律对违规者惩罚不到位,对违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者无法形成震慑。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之间存在互相“配合”的关系,最终大家相安无事。要处罚责任单位,也要处罚责任个人。

银保监会对中信银行上述事件的认定是:“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银保监会这个“严重”判断,希望看到“严重”的处罚结果。不用看别的,行业规程、行政法规,甚至《刑法》的规定,都在那里摆着呢。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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