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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剥夺“集体研究”的免罪牌叫好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3-10 05:37:00

责编:群硕系统

打破了长久以来官场的免罪“潜规则”——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集体研究”成为他们免罪的金牌。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日前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提到,“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负责人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掩饰其个人意志。”

针对这种情况,裴显鼎认为,如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不作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如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司法解释能够严格贯彻,就打破了长久以来官场的免罪“潜规则”——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集体研究”成为他们免罪的金牌。显然,无论是官场内部还是公众,对这样的现象都是不满意的。

这种借“集体研究”免罪的现象至少存在两方面危害,一是个体逃脱了责任,让问责机制与法律效力落空。不少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决策时,表面上坚持民主作风、让领导集体共同讨论,但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实际搞成“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最后形成“违法决定”使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此前的问责机制以及司法实践中,这样一人主导的违法决策明明构成了渎职罪,却难以追究个体领导的法律责任,甚至只能让一线执行人员担责。

二是让集体背了黑锅,损害政府和组织形象,加剧公众的不满。难以追究那些主导违法决定官员的渎职责任,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老百姓心中有一杆秤,当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法落到真正责任人头上,他们就会很自然地把责任归咎于政府和组织头上。一旦公众就此形成“官官相护”的印象,政府和组织的公信力就会面临极大的损害。

所以,我们为最高院将追责“集体研究”的表态叫好,但要想真正降低乃至消除因集体研究而产生的渎职现象,还需要在权力格局方面加以改善,否则仅仅剥夺“集体研究”的免罪金牌还只是扬汤止沸,我们更需要釜底抽薪式的改革。

首先,要强化对“一把手”的分权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规范和制约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其后,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解读文章提出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不久,就有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等做法。这种创新的安排,就是从源头预防了包括渎职在内的多重犯罪现象。

其次,要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对“一把手”的内部分权和监督固然重要,但也要辅之于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制衡。我们还要通过严密设计,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大部门制改革,科学设置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让它们分归互不隶属的不同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程序使之能够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牵制。正如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到的“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再次,在坚持“违法必究”的前提下,查处一些大案要案以及典型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披露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改进当前的官场风气,有效地打破“潜规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最高院有如此表态,也不排除一些领导干部存有侥幸心理,通过布置巧妙的“集体研究”,为自己主导违法决定披上保护的外衣。只有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并且坚持违法必究,让“集体研究”掩盖下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这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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