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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政府主导棚改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

第一财经APP 2016-04-20 23:26:00

责编:吴苏宁

财政部、住建部今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其中明确,政府主导的棚改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政府债务。

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主导运作的,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此前,国务院部署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陈杰曾在媒体上表示,这三年棚户区改造会拉动超过数十万亿的投资。

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特别是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在具体的货币化安置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到市场上购买安置住房,或者由市县相关部门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采取团购方式购置安置住房,切实化解存量商品住房。

财政部表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政府主导的棚改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政府债务

《通知》指出,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规定,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 落实多项税收优惠

记者了解到,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

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具体而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解决财力困难区县资金问题 落实棚改贷款贴息政策

财政部称,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于财力困难市县已经纳入省级和国家规划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首先应当立足市县本级按照规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此外,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中央下达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向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倾斜。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财力困难市县因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可以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规定,继续落实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棚户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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