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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煤企:你的排污费交了吗?

第一财经 2016-05-27 13:06:00

责编:李秀中

环保部要求,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一财经记者27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该部已决定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以促进钢铁、煤炭行业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环保部透露,此次稽查范围涉及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

环保部同时要求各地,“如本行政区域内没有上述企业的,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重点选择其他行业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借助国家开展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的契机,重新梳理、核算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环保部要求,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其特点是运用价值规律给排污者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排污费征收体制为属地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财经记者从环保部查询得到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5.2%;征收户数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22.2%。2014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单位共31.8万户,入库金额186.8亿元。

2014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不低于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更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收缴率。

但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在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竟吃惊地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

依据环保部公布的“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认国家重点监控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49家(试行)。

记者首先查询了《2013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第一、二季度排污费征收公告》。被列为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713家。仔细清点后,发现“政策性免征”的有148家,占企业总数的20.76%。

此外,被列为山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26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0家,占企业总数的21.13%。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1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4家,占企业总数的22.43%。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摄影/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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