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股票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证监会:外资私募境内经营 需境内募集、境内投资

第一财经 2016-06-30 17:03:00

责编:黄向东

外资私募在中国境内经营,需在境内募资、境内投资、境内登记备案,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外资在境内设立私募机构持欢迎态度。不过,外资私募在中国境内经营,需在境内募资、境内投资、境内登记备案,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证监会周四下午以答记者问方式对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做出明确。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近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明确表示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同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据张晓军介绍,实际上在2015年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中就已经明确了该项政策成果,证监会就落实该项政策在持续进行评估并积极准备。

“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张晓军称,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允许外资私募在境内经营有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第三,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不过,进入境内经营的外资私募也需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经营。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