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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新旧大股东诉讼一审落槌:兴盛集团败诉“野蛮人”

第一财经 2016-06-30 21:19:00

责编:陈楚翘

6月30日,*ST新梅新旧大股东围绕股权争斗展开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一审落槌,原告兴盛集团败诉“野蛮人”,全部诉请被驳回。

几轮推搡,近十个月的审理,6月30日,*ST新梅(600732.SH)新旧大股东围绕股权争斗展开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一审落槌,原告兴盛集团败诉“野蛮人”——开南账户组(下称“开南方),全部诉请被驳回。

不过,*ST新梅相关高管在30日晚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公司相关法律团队将负责提请二审上诉事宜。对此,开南方对外发言人曾德雄则回应称,一审结果已经从法律角度证明了开南合法的股东地位,但目前的症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受兴盛集团控制,继续诉讼将会增添公司乱局。

对于*ST新梅新旧股东的诉讼,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案件主要有三大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超比例购买*ST新梅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告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三是原告要求限制现持股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或处分相应股份的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兴盛集团原本有五项诉请,但在庭审后,申请撤回了前三项诉讼请求,仅保留: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各被告不得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以外的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新梅公司的股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各被告不得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以外的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新梅公司的股票。

然而,围绕着相关争议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南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超比例购买新梅公司股票的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一定程度上亦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其违法行为也受到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本案中,兴盛集团作为新梅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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