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关键一步的巨灾保险正进入“快车道”。7月1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据记者了解,根据保监会、财政部此前联合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目前产品设计主要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价格低、易接受”。
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产品是自愿购买的,可以个人或者团体形式购买,而这与此前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并不冲突,同时并行、作为衔接和补充。”针对记者提出的巨灾保险后续的风险分散机制诸如巨灾债券等,何浩亦表示:“鼓励再保公司和直保公司去探索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
费率“因地制宜”
由此前的制度落地到目前的产品全面开售,巨灾保险正步步向前。就产品具体的形式及费率,何浩介绍:“上述产品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在基本的范畴之上,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自主选择,但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保险责任方面,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
另外针对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据《第一财经日报》多方了解,各省的费率是不一样的,保费计算公式是基准保额乘以费率,并且有两个主要的调整因子,分别是区域因子和房屋结构因子。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郭红表示:各地区情况不一,比如北京的试点费率是万分之六,而云南是万分之九,但是因为调整因子不同,最后的价格也有不同,比如北京的情况是砖混结构保额100万的保费大概是240左右,整体的原则是惠民。
在运作模式上,成立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共同参与损失分担,并负责地震巨灾保险具体运作。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在损失分担方面,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主要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
巨灾证券化“箭在弦上”
在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眼中,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市场日益成熟的风险转移机制。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巨灾保险风险从保险和再保险扩展到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从国际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的发展来看,完备成熟、种类齐全的资本市场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重要保障。
就下一步是否考虑巨灾保险的证券化,何浩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直在探索,但是这属于比较细化和实操的部分,其实转移风险的机制是必须的,巨灾债券当然很必要,也是再保公司和直保公司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手段。”此前,亦有专家提出巨灾彩票的建议。
而目前,国内已有首只巨灾债券。据记者了解,其运作方式为中再集团和中再产险以再保险转分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中国大陆地区地震风险分保给特殊目的机构,再由其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进行融资,以融资本金为这部分风险提供全额抵押的保险保障。
此外,就为何未采用指数保险的形式,何浩亦向《第一财经日报》分析:“指数保险的形式,承保理赔都很方便,对比我们的产品中地震按照五级的划分,指数保险的话就可省略这个过程,但是把真正的损失具体化才更能体现保险的保障本质。”
目前,在巨灾保险试点中,云南、广东等地有指数保险的做法和尝试。有业内人士分析:“巨灾指数保险是根据某一自然巨灾事件的物理参数达到触发水平而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产品。它具有利于降低成本、理赔便捷、易于保险证券化等优点。”
进一步扩展保障、提高保额。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需要提醒的是,原产权人在市区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相互出售住房的(含更名),不享受“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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