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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行权在沪湘粤试点 带动小股东“发声”积极性

第一财经 2016-07-01 18:10:00

责编:杜卿卿

根据持股行权的试点方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A股市场酝酿多年的持股行权,在今年2月份正式启动试点。作为持股行权的实施主体,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过去的4个月中,针对166家上市公司在中小股东投票机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63条。持股行权试点初见成效。

6月24日,证监会召开持股行权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前期持股行权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试点工作。持股行权试点实施主体为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试点地区上海、湖南和广东的证监局,证监会会机关投保局、法律部、稽查局等部门以及沪深交易所、投保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

据证监会介绍,投资者服务中心对166家上市公司提出建议,其中110家公司回函表示采纳建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同时,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参与了三个辖区三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现场行权,积极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市场反映正面积极。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一家证券金融类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和解服务。为了成为试点省市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服务中心按照试点计划,在上海、广东、湖南三个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100股)A股股票。

那么到底何为持股行权?根据持股行权的试点方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通过示范效益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股权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试点阶段,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会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手段。

“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用专业的方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仅对上市公司触动很大,而且对普通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证监会周五表示,很多中小投资者通过邮件、评论、留言等方式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表示以后也要积极“参会”,表达诉求。

下一步,证监会要求把握好四个方面继续推进持股行权试点。

首先,是要坚持股东定位。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应立足于公司普通股东地位,淡化行政色彩,严格根据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反映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实际上,作为证监会下辖单位,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身份略显尴尬。不过,证监会早已公开明确,投资者服务中心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将坚持普通股东的地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此前曾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第二,要突出问题导向。证监会要求,持股行权工作涉及面广,试点阶段要确定一些重点领域,抓住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分红、承诺履行、重大交易公允性等事关投资者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做足功课,找准方向,寻求工作突破,实现最佳市场效果,争取投资者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要创新工作方式。持股行权是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路径可以借鉴,需要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基本的工作逻辑是围绕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利内容,综合运用查询、建议、表决、诉讼等权利行使方式。重点在查阅公司文件、提出质询建议、征集投票授权、开展股东诉讼等方面实践探索,形成切实可行的行权工作方式。

第四,要强化示范导向。证监会要求,要加强持股行权宣传推广工作,一方面要抓住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个案,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归纳行权工作经验,分类形成行权工作指引,为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提供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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