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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下发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会员单位实施分级披露制度

第一财经 2016-08-01 22:23:00

责编:后歆桐

国字号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8月1日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具体落实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指标,网贷行业“透明行走时代”正式来临。

国字号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8月1日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具体落实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指标,网贷行业“透明行走时代”正式来临。

今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范》)、《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的编制说明》(下称《编制说明》),同时下发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下称《网络借贷信批标准》)。

此次下发的《管理规范》适用于多个主体,包括协会会员单位中实质性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与此同时,协会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正常水平的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信息披露并非“一视同仁”而是遵循分级分类原则,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自觉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交易规模较大的平台、单个融资较大的项目应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同时,新规支持未入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参照《管理规范》和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此外,还设定了惩处措施,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 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

协会针对近年风险事件频发的个体网络借贷领域下发了86项具体信披指标,并针对网络借贷和个体网络借贷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网络借贷信批标准》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具体披露的指标共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包含从业机构基本信息、从业机构治理信息、从业机构网站或平台信息、从业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从业机构其他信息,以及平台运营信息和借款项目的项目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一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直接通道。日前,作为首个落实P2P网贷行业信披的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公示了第一批会员单位新批落实情况,将行业信息披露从实操层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从实际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核心信息部分平台未予披露,或未向公众披露,同时也存在着部分未及时上交信息披露回馈的平台。

《编制说明》也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者,如虚假网站域名备案,虚假公司营业地址,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或谎称合作关系等。部分主动信息披露的平台披露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投资者“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2016年7月30-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表示,要特别警惕诈骗者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提供虚假收益的理财产品,骗老百姓的钱。“要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落实服务标准规范,加强风险提示与教育,建立综合性消费者保护机制等多元化的手段,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李东荣说。

同时,记者发现,在此次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可以隐约窥视到未来的监管方向。

《编制说明》指出,信息披露是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穿透式原则和依法合规原则三大原则来编制的。其并且指出,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穿透式监管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及以来,变为最新的监管方向,在此后的全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活动的相关指导中也多次出现。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也曾表示,由于行业变化速度不断加快,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名称监管,而要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质进行监管。“不管叫银行、信托、保险、P2P、众筹,只要进行社会化的资金归集就一定要有牌照。”范文仲表示,收益承诺一定要有吸收损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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