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在历经多番猜测与讨论之后,堪称国企员工持股顶层设计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终于在昨日下发,这意味着国企员工持股推行在即。
推出国企员工持股,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的“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以及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乃决策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之所以要推出国企员工持股,乃因当前体制对于国企发展的制约日益明显。于是,推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以此激发国企内在活力,其重要性越发凸显。
一直以来,国企最为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健全、公司治理水平颇为低下。因此,通过员工持股,有利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
实际上,国企员工持股并非首次被提出。早在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即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经营者“持有股份”的做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亦明确了管理与其他要素一起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随即引发了国企MBO(管理层收购)的浪潮。但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完善,国企MBO中出现了压低国资、贱卖国企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而广受争议。
因此,这项改革即被搁置十几年,近年来只要一提及国企员工持股,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之声就随之而来。同时,昔日的教训与如今的担忧,也让国资委此次发布的《试点意见》显得十分谨慎,对于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方面面,都预先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试点国企须为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很明显,此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垄断国企可能进行的利益输送。而涉及员工持股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釆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其次,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并非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高管持股,而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并遵守“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这也有利于企业激励机制的发挥,防止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
此外,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披露,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管理,不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关企业及时整改;并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一旦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鉴于以往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争议不断和几经反复,此番国企员工持股改革方案既未雨绸缪又深谋远虑。不过,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复杂性,执行起来监管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现短期套利、收入差距拉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对于骨干的界定以及政策限制颇多等因素,也考验施政者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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