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发展政策协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加大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推广,共同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300.5亿元,环比增加0.1%;深市日均交易量为3980.4亿元,环比下降9.5%。
目前,我国居民直接持有的政府债券规模较小,与成熟债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提升空间。通过柜台渠道投资债券市场,可以将储蓄高效转化为债券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大力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持续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措施,支持上海打造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中心。
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做好审贷放贷、资金申报和存续期管理,将央行再贷款优惠政策通过各金融机构精准传导到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