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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房地产政策:支持毕业未超8年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第一财经 2016-09-02 19:10:00

责编:张丹枫

《补充措施》中提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9月2日印发了《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补充措施》明确表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补充措施》中提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同)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对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首付分期付”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贷款优惠利率等支持。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 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补充措施》中明显要求,凡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不低于50%;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0%;城市核心区域适当提高比例,楼面起拍价在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5%。

而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中,沈阳市政府曾经提出支持高 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 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 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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