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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要建立风险偏好、风险限额等管理制度

第一财经 2016-09-30 15:52:00

责编:廖书敏

中国银监会9月30日发布消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应包括的七项具体内容。

中国银监会9月30日发布消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应包括的七项具体内容。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包括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

其中,关于风险偏好,《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应包括的七项具体内容。关于风险限额,《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同时,在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指引》采用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理念,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经营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指引》定位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系统性指导框架。在此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情况。一是区分适用和参照执行。适用范围明确为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是明确匹配性原则。考虑到各类机构特点的差异性,《指引》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匹配,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三是部分条款增加了适用的前提条件。如对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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