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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委首次联手,互联网金融整治不留死角

第一财经APP 2016-10-13 22:54:00

责编:刘晓雷

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

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匹配效率、提高普通百姓金融可获得性……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金融活动带来了不少实质改善,单是网络借贷在今年9月份已达到近7000亿元的贷款余额规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另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然而,炒概念、“打擦边球”,甚至是非法行为在创新过程中伴生,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13日下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7个部委将联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纠偏”,从根本上助力“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4月开始,计划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

根据《整治方案》,此次专项整治将对从事金融信息或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并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穿透式”监管

在多种新技术、新理念的构筑下,当前互联网金融以及传统金融呈现的最新状态即“混业”,在这种“混业”的机遇下,原有金融框架下不可能发生关系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合作的可能,而这些合作在创造更多行业机会、打造更多金融创新业务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混业”,让原本仅在某领域内部自循环的风险向更多外领域蔓延。

如此风险传导机制下,单领域的短时间整治只能带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因此,此次下发的《整治方案》一方面联合17个部委进行“全方位”整治,另一方面上述风险特性实施了“穿透式”监管,成为医治风险的“对症药”。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提出了多种措施,以实现整治的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来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互联网金融业早已经实现‘混业经营’,但以前收益权转让、结构化理财等交叉部分尚没有监管归属,实施‘穿透式’监管后则能明确到位。”零壹财经研究院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根据《整治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部分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也是需要“穿透式”监管特殊照顾的部分。

《整治方案》指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根据“穿透式”监管方法,认定业务性质并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需按照与传统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并在集团层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多领域重点防控

《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多个子领域提出了具体的风险整治边界,并针对这些边界行为提出了防控风险的禁止性行为。从这些领域的分布可以逆向推导出,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几年中,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领域包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第三方支付等。

对此,伴随《整治方案》下发的还有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细分风险整治领域的实施方案。其中,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和跨界金融业务,银监会针对P2P网络借贷,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工商总局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领域出台了相关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近年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的P2P网络借贷,《整治方案》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年9月停业转型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已经达到了59.18%、问题平台的平台数量占比为40.82%,可见良性退出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在股权众筹方面,《整治方案》明确提出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明股实债”及变相乱集资。对于首次提出不得“明股实债”,北京(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明股实债”早期是由企业间借贷引发的,具体体现为,表面上是股权且已履行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约定了固定的回报收益率,形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明股实债’在协议上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可以使用‘到期转让股权’、‘固定年化回报的股权分配’等。”刘新宇表示,实际操作中,“明股实债”越来越隐蔽,可以通过“抽屉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签署,较难发现。

值得注意的是,《整治方案》在重点整治领域再次强调了房地产金融的规范性。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首次17部委联合出动

过去两年里,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风险事件,以“e租宝”、“快鹿”、“泛亚”等事件为代表的欺骗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成为“野蛮生长”的重灾区。这一切让规范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迫在眉睫。

去年10月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这一任务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顶层设计的引导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门将联合开展此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7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行动,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整治方案》指出,在此次风险整治过程中,落实各省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实施条块结合的整治方式,工信部、住建部、中央宣传部、国际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以及于今年3月底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多部门协同监管、整治。

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更多的是为了扭转互联网金融中某些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行为,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发挥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对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双创”和供给侧改革。

“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通过各种整治活动打压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而是敦促回归正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

此次整治行动针对短期和长期不同时间周期设定了不同的目标。

上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双创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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