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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确立排污许可制核心地位

第一财经APP 2016-10-21 10:39:00

责编:李秀中

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对象和许可证内容的确定依据。同时,简化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部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环保部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水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加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设计、责权规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据本报记者了解,修订草案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

环保部介绍,修订草案理顺和协调了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围绕排污许可、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的系统设计和有机衔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对象和许可证内容的确定依据。同时,简化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建立科学、规范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规定。

环保部介绍,修订草案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包括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实践成果,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修订草案还创新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针对落实各方责任,修订草案还提出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水污染防治,包括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增加绿色信贷、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水生态环境补偿等经济手段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运用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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