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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起实施“好人法” 社会急救造成患者损害不担责

第一财经 2016-11-01 17:01: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沈佳旎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些年,公共场所突发急病无人“敢”救的问题屡屡发生。11月1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称为“好人法”的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让好心人“敢救”

据中新社11月1日报道,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表示,此举表明,上海率先提出对社会急救免责,消除了施救人的后顾之忧。

《条例》规定,民众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者,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此外,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条例》还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中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朱勤忠说,突发身体不适的几分钟内抢救最为有效和必要。他以心脏骤停为例告诉记者,心脏骤停发生后的4分钟为抢救的最佳时机,也被称为“黄金4分钟”。在这4分钟内如果实施心肺复苏,病人的生命很有可能被挽回,然而大多数120急救车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赶到。如果在场目击者能够实施抢救,悲剧将很有可能被避免。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市民还要“会救”

据劳动报消息,朱勤忠表示,“解决‘不会救’的问题,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二是普及AED在公共场所的覆盖面。”据介绍,AED是一种类似“傻瓜相机”的自动除颤仪,没有急救知识的普通人只需经过30分钟培训即可学会使用,简单的操作就能使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生存率提高49%。

上海杨浦区一楼宇内放置的AED(图:新闻晨报)

据美国心脏协会数据,对AED进行相关立法后,每年至少可以挽救20000心脏骤停的生命。在配备了充足数量AED的美国大城市,成功率从5%提高到40%。目前,在美国和日本,公共场所的AED放置率已经超过每10万人230台,“就像消防栓一样普及”,朱勤忠告诉记者。

报道称,《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明确规定,今后在轨交站点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必须配备急救器械。

“要让公众敢于使用AED。”朱勤忠说。

此前,AED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现行法律只允许医务人员使用。这意味着,没有医疗执业证的普通公众一旦使用AED救人,在出现人身损伤的情况,将面临法律责任。

“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新的《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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