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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流动人口管理新规出台:到居住地10日内须申报登记

第一财经 2016-12-10 14:47: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沈佳旎

《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依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日前,山西省公安厅微信平台发布消息,《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还指出,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变更的,或在居住地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在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离开登记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不再居住的,应在离开前10日内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以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依据《办法》则由相关单位按规定登记。

根据该《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在流动人口入住、聘用及入驻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在10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

其中,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其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将被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将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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