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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亿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怎么花?新增支出超30%要交给社会组织

第一财经 2017-01-05 18:44:00

作者:陈益刊    责编:胥会云

财政部等近期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再下一城。

政府购买服务将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力度,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近期,财政部和民政部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重点是扩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能力,同时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来改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供给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继去年6月国务院成立由副总理张高丽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新旧年切换之际,迈出一大步。

1月5日,财政部等有关负责人分别就上述两份意见答记者问,详细剖析了两份意见的亮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出专门部署。

从政府采购结构来说,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大类,财政部2015年数据显示三大类采购金额分别为6571.4亿元、11155.2亿元和3343.9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为31.2%、52.9%和15.9%。

尽管政府购买服务类金额最小,但随着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2015年较2014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72.9%。

但总体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务当中,能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仍然较少、购买服务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

《指导意见》称,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也不能适应当前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向社会推出一些购买服务事项,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想买买不到。《改革意见》也称,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十分迫切。

因此,此次《指导意见》希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具体举措有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比如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另外,《指导意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不过,由于目前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因此如何通过改革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来提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成为一大关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改革意见》结合现阶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

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具体来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显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重点。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定位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该负责人解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方面是因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是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不适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财政经费有补助责任,主要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等。另一方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拥有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高素质人才、专业设施和丰富经验,是保障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重要力量。

不过,实行直接委托只是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阶段性措施,按照《改革意见》要求,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但由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处于上述四类事业单位并存的状况,而且还有少量事业单位尚未分类。

《改革意见》要求,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都要有实质性进展,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逐年明确改革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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