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股票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万 科A: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第一财经 2017-01-20 20:17:00

责编:佘庆琪

国资委表示,同意将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分别所持公司168275.9247万股、684.057万股A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地铁集团持有。

万科A1月20日发布公告称,2017年1月12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润国内贸易有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689,599,817股A股股份转让给地铁集团。

2017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给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资委、并抄送给公司的《关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润国内贸易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39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分别所持公司168275.9247万股、684.057万股A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地铁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地铁集团持有168959.9817万股A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5.31%。

三、请国有股东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相关方持本批复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举报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