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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造假案终于结束,原保荐人被维持“终身市场禁入”

第一财经 2017-03-20 18:17:00

作者:南英    责编:张有义

近日,法院终审维持了证监会“终身市场禁入”处罚决定,认定新大地原保荐人胡冰未履行保荐人应当承担的证券发行环节“第一看门人”的法定职责。

作为南京证券的一名普通员工,胡冰之所以一度备受关注,与中国创业板首个过会后因舆论质疑造假上市而被终止IPO的一家公司有关。

胡冰直接参与保荐的这家公司名叫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大地”)。因对新大地招股说明书一系列虚假行为“调查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对胡冰做出“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行政处罚。

胡冰认为上述处罚过于严厉,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在涉案IPO项目的保荐过程中,南京证券屡次虚假记载,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职业品格,同时针对中国证监会要求重点核查的事项,亦未给予足够重视、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勤勉尽责的审慎核查义务,未履行保荐人应当承担的证券发行环节“第一看门人”的法定职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注意到,在中国证监会另案处理新大地的行政决定中,认定了新大地通过多记销售额,以及通过梅州绿康、曼陀神露等关联账户虚增年度利润总额等作假行为。南京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客观上为上述作假行为进行了背书,并为新大地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审会提供了便利,极大弱化了保荐制度在涉案IPO项目中的应有作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动摇了市场信心。

终审判定,中国证监会基于保荐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南京证券违法主观状态、情节和严重后果以及上诉人的法律地位,给予胡冰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符合保荐制度的设立目的,对胡冰造成之影响与该措施旨在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了适度比例,并不存在明显不当之情形。

胡冰有关被诉市场禁入决定过重之上诉理由,法院亦未支持。

作茧自缚

第一财经1℃记者注意到,谎言被捅破之后,新大地官网很少就更新内容了。但其中2014年两条均以“新大地IPO”作为标题的信息仿佛还在告诉人们,新大地曾经有机会成为中国“茶油第一股”。

其中一条信息介绍称,新大地“是一家致力于油茶产业化的现代农业企业,主营业务为良种油茶苗的培育与推广及油茶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涵盖了油茶全产业链的上、中、下游……行业内首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关于新大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新大地官网在“领导关怀”一栏中,似乎在通那10条只有图片没有文字的当地官员曾视察该公司的信息来强化这一点。

在长达375页的《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记载,新大地IPOPO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三大项目:遂川县新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精炼茶油项目、新大地茶粕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和新大地营销渠道建设项目,投入金额均为3500万元。

新大地IPO过程看上去没有异常。2011年3月28日,证监会受理其发行申请;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其首发申请。至此,新大地离首次IPO只差一步之遥。

但就在这时候,2012年6月28日,媒体对新大地招股说明书提出质疑,之后,迫于压力,7月3日,新大地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主动向证监会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是年8月28日,证监会正式对新大地进行立案调查。

新大地的“美誉度”很快就要被击得支离破碎了。

“在媒体曝光后不久,我们就前往这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负责新大地一案的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后来说,当时负责调查的是稽查总队第七支队,是一个刚刚筹建的部门,人力相对有限。

在长达近八个月调查过程中,稽查总队调查组进行内部分工,对新大地收入、成本等分项进行核对检查,并对存货进行了突击盘点,根据存货盘点中反映出来的疑点和问题,调查组“顺藤摸瓜”,通过核对公司账簿及凭证、调取银行资金、走访客户、查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等多管齐下,最终让新大地造假问题原形毕露。

经查,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年-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就这样,新大地以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自己结束了自己的IPO之路。

造假手法隐蔽多样

调查人员发现,新大地的造假尽管也是通过虚增利润、伪造回款等方式,但相比以往通过伪造金融票据、虚增大额资产、大量关联公司交易等“明目张胆”式的财务造假手段,其手法更加具有隐蔽性。

具体来说,新大地做假手法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选择真实客户进行“兑水掺假”,即在对这些客户真实销售的基础上虚增部分或少量销售收入,使其造假更具迷惑性,如不认真进行比对很难发现。

二是将造假数“化整为零”,即将虚增收入分散到数量众多的客户,这种手法更为隐蔽,查处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更多,这在以往的财务造假案中比较少见。

三是大量“使用现金”虚增销售收入,因为现金交易不像转账交易那样能清晰地记载资金流向,同时也会增加事后调查的难度。

调查人员还发现,新大地在造假资金的来源上也更加多元。为了筹措资金,新大地除了通过控制关联公司实现自有资金的循环,还改变了一些资金的用途,比如将政府补贴款修虚报为销售收入。此外,更隐蔽的是,新大地还跟某私募投资公司签订私下协议,转让股份300万股,获得资金2100万元,全部用于虚增收入。“但是招股说明书没有披露,这实际上是代持股股了。”调查人员说。

承担新大地发行上市项目的3家中介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上未勤勉尽责,没有严格按照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业务制度和业务准则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有的该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有的履行程序“走过场”、流于形式。

此次调查中很多造假线索,都是从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中发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中介机构的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南京证券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没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入90万元,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没收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收入5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终审判决

法院调查显示,中国证监会认为南京证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南京证券未按规定对新大地2011年度、2011年1至6月、2010年度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饼前十大供应商进行核查,仅随机抽查了10个并非前十大供应商的农户,就在对新大地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中称,通过实地走访、发询证函或查阅工商档案等方式对新大地2011年度、2011年1至6月、2010年度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饼前十大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作出新大地对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饼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符合实际的结论。

二、南京证券未按规定对新大地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的2009年度销售前十大客户中的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超市)、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销售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从而未能发现当年新大地向喜多多超市、梅州绿康虚假销售的事实。

三、南京证券未按规定全面搜集并认真查验梅州绿康的工商登记资料,未能发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系新大地财务总监凌洪的配偶。

四、南京证券在未对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作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在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中,作出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

2013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并于同年11月4日向胡冰送达。胡冰不服该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

胡冰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市场禁入决定和复议决定中涉及胡冰的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结论正确,应予支持。胡冰提出的要求撤销被诉市场禁入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中涉及胡冰的部分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胡冰随后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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