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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万科董事超期服役的法律后果

第一财经 2017-03-20 19:55:00

作者:宋一欣    责编:黄宾

万科公司董事们进入超期服役状态已成必然。那么这一期间,万科公司若有董事会决议要通过,是否具有合法的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

万科股权之争的故事发展令人应接不暇。从证监会刘主席指斥“妖精”、证监会、保监会联手祭出一堆处罚开始,又是华润将股份转让给深铁,3月16日又是中国恒大集团十家下属企业把所持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及股东大会参会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深铁。深铁行权份额高达29.38%,站在了要约收购的边上。此时,离万科于3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只有一周时间。

就表决权委托而论,正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控制人强化控制力的一条新通道,有点类似海外双层股权架构,其本身隐藏的法律风险与边界,有待厘清。而笔者更为关注的,是隐含在表决权委托背后的问题:即将到来的万科公司董事超期服役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无论王石与姚振华的缠斗,还是华润、宝能、恒大、深铁、安邦、万科管理层的闻风而动,都是瞄着万科董事会的董事席位的,排排坐、吃果果,因为可分配席位在召唤。

而召唤的原因是,本届万科董事会的董事任期将于3月27日届满。那就意味着,本届万科公司的董事们将于3月28日起,进入超期服役状态。

那么,有无可能不使万科公司董事们不进入超期服役状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3月9日晚,万科公司公告宣布,董事会会议将于3月24日召开,审议公司2016年度年报等事项,但议程中却未提及本届董事会换届事宜。由于万科已然同在港深两地上市,按规则,A股至少需要提前30日、H股至少需要提前45日公告通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这样,即使在3月24日当晚,万科董事会就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那么召开股东大会的最早时间也必须等到5月10日了。

由此可见,万科公司董事们进入超期服役状态已成必然。

那么,这一期间,万科公司若有董事会决议要通过,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效力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万科公司《章程》第121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由此可见,3月27日后,万科公司董事会在改选前依然可以由原有董事们维持运转,如同看守内阁一样。与之不同的是,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至新董事会改选生效之日之间,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董事会决议效力空窗期。空窗期内若通过有关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却是无效的或存疑的。何为存疑?缘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看守内阁”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及作为“看守内阁”成员的董事的履行职责范围,界定不甚清晰。

在空窗期内若通过了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起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撤销之诉或认定无效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时,万科公司章程也针对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情形,明确要求“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即要求尽快补选辞任董事的空缺。目前,万科公司董事海闻、孙建一已提出辞任,张利平因为黑石与万科的关联交易,已经被公开质疑其不符合独董资格。这些都要求万科公司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施董事补选。

(作者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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