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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16宗案件:利用多账户恶意拉抬次新股

第一财经 2017-04-14 16:33:00

责编:伍康

张晓军称,打击新股炒作的市场离不开理性的市场环境、提醒投资者不要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避免自己成为操纵行为的受害者。
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成城股份三宗信披违规丨0414证监会发布会

4月14日消息,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四项内容,一是持股行权试点将扩展至全国范围,二是证监会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三是通报专项行动第二批案件,坚决打击炒作次新股等恶性操纵,四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将持股行权试点扩展至全国范围

持股行权试点自2016年2月开展以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累计向试点区域170余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80余条,现场参与26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近日,证监会批准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展至全国。

证监会就律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开展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各项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检查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验证义务的履行情况,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质量情况,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利益冲突防范情况,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况等。

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证监会将向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所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失信情况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证监会通报专项行动第二批案件 打击炒作次新股

近日,针对炒作次新股和快进快出手法等恶性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部署了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案件。这是继3月24日证监会通报第一批专项行动案件以来,稽查部门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经取得重要突破。

具体来看,16起案件的特点分别为,一是恶意利用次新股盘面市盈率低的特点,利用多个账户快速拉抬股价,引诱个股价格暴涨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明显的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使用拉账抬等方法炒作多只股票,团伙化特征明显;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利益关联方,非法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市场机构明暗结合、虚实结合,联手操纵公司股价,意图通过高位套现非法谋利。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3宗与ST成城有关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值得一提的是,ST成城存在3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城股份)未按相关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对外担保,披露的对外投资金额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协议终止信息,以及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协议,未及时披露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事宜。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完整内容:

持股行权工作是证监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创新举措。持股行权试点自2016年2月开展以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累计向试点区域170余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80余条,现场参与26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督促了公司规范治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落地,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样本和示范。根据持股行权试点工作评估情况和投资者调查,试点工作效果显著,市场各方反应积极,也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充分肯定。

为更充分发挥持股行权的积极作用,扩大持股行权工作覆盖面,全面落实法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带动更多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近日,证监会批准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展至全国。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从而涉嫌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益的事项,积极行使建议权、质询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探索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

投资者服务中心扩大持股行权试点,将坚持普通股东定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同时,为有效防范工作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内部、外部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程序和标准;强化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等配套措施,严控知情范围,审慎选择行权事项,推动持股行权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强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监督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进一步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核查把关地位作用,按照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证监会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为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证监会对辖区内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较为集中的派出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做了专门部署。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各项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检查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验证义务的履行情况,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质量情况,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利益冲突防范情况,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况等。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IPO项目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从严处置,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证监会将向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所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失信情况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总结前期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推向深入,逐步实现检查监督全覆盖。

近日,针对炒作次新股和快进快出手法等恶性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部署了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案件。这是继3月24日证监会通报第一批专项行动案件以来,稽查部门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经取得重要突破。

今年以来,一些新上市股票连续上涨且短期涨幅较大,价量呈现明显异常,聚积了较大风险。市场监控发现,多组高度可疑的关联账户交替炒作、合力拉抬,已经涉嫌操纵市场。稽查部门坚决查处次新股交易中的各类违法不当行为,旨在引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理性回归,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这16起案件的主要特点为,一是恶意利用“次新股”概念和股票盘面小、市盈率低的特点,通过多个账户集中快速拉抬股价,引诱市场跟风,引发个股价格暴涨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特征明显的账户,利用短期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封涨停、对倒等多种欺诈手法,在短时间内轮番炒作多只股票,“团伙化”特征明显。三是有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利益关联方非法操纵信息披露内容和节奏,与市场机构内外结合、明暗结合、虚实结合、真假结合,联手操纵公司股价,意图通过高位套现进行非法牟利。

操纵市场制造人为交易,误导和欺骗其他投资者,严重破坏市场定价功能,容易积聚市场风险,历来是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任何时期、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操纵行为都不可能逃离监管执法视野,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有效打击次新股炒作等市场操纵行为,离不开理性的市场环境。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切莫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警惕成为操纵市场的受害者。有关案件进展,我会将陆续公布情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城股份)未按相关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对外担保,披露的对外投资金额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协议终止信息,以及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董事长徐才江等其他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9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成清波、徐才江分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6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徐才江等10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款。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协议,未及时披露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事宜,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才江等10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王耀沃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控制使用“王耀沃”等6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双林股份”等5只股票,推高股价直至涨停,且以涨停价大笔申报买入维持涨停,次一交易日通过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手段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共计约1,249万元。王耀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耀沃违法所得约1,249万元,并处以约2,498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贵杰是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星化学)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贵杰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亚星化学”,没有违法所得。李贵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贵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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