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科技成果像有形资产一样直接作价投资?过去,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高校在这方面一直比较困惑,实际操作还是会遇到困难。而能否把股权或者股权相应产生的收益奖励给科技人员,又是另一个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明确科技成果可以作价投资,提出“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而近日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对此项规定进行了细化。
《条例》提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在5月5日下午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对这三种作价投资方式中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成果分配关系作出解释,指出前两种方式属于“先投后分”,第三种方式属于“先分后投”。
即第一种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二种是高校院所主要通过全资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管资产的机构来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三种是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约定一个分配比例,再进行作价投资。
在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教委巡视员蒋红表示,《条例》中确定的作价投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产业服务和科技人员的利益紧紧的捆绑在一起,而不再是一次性的转让,这将会对科技人员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
“现在的高校科技成果很难真正做到完全成熟并在企业里面直接生产和应用,因为凭借高校现有的条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项技术都进行完整的技术孵化,以及后期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开发。”蒋红谈到,要跟企业经过一定方式的合作,特别是这种“利益捆绑”的合作,将有利于科技人员后续深入地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同时,高校科研人员也能较为充分地了解市场的需求。
蒋红认为,作价投资的方式实际上既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评判一个科技成果有没有价值,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对科技人员的激励问题。
伴随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而带来的股权奖励和现金奖励的缴税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条例》对这此是否有松绑?
寿子琪表示,首先税权不在地方,而是国家事权。股权奖励的纳税过去是递延五年,现在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应该说已经有所突破了。“在科创中心建设过程当中,国家给我们先行先试,经过去年一年的努力,这方面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关于现金奖励的税收问题,寿子琪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需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果奖励金额较大,税率确实比较高。
“我们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包括在起草《实施意见》的调研过程中,大家就提到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将这个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了建议,希望国家能针对成果转化中的现金奖励情形,降低税率,让科技人员得到更多实惠。”寿子琪表示,相信随着以后成果转化的氛围越来越好,大家对这个事情的认识会越来越达成共识,这个问题会逐步解决。
《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20日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将于近期发布,切实配合《条例》的实施。
业内认为,在高校做科研注重的是要有新的想法和新的技术,企业做产品则是要解决系统性问题,需要依靠团队的合作。因此企业的研发思维模式与高校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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