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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增持号召”诡辩未遂 吉艾科技子公司原法人因内幕交易获刑

第一财经 2017-05-07 14:06:00

作者:张婧熠 ▪ 殷怡    责编:林倩

回顾2015年市场暴跌,更多乱象背后的真实故事浮出水面。一则跨境并购油田的交易,道出上市公司在股灾时利用重组利好停牌护盘、有心之人操纵内幕交易获益的故事。

2015年的市场暴跌记忆已经逐渐远去,但极端情况下更多乱象背后的真实故事正慢慢浮出水面。在当前7月A股上市公司“停牌潮”中,市场就曾质疑其中有公司盲目停牌,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和可行度待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例内幕交易审判书中,吉艾科技高管就道出股灾期间“想找个合适的理由停牌”,在此背景下继续推进了一起境外炼化厂股权收购,并随即宣布停牌。但在去年11月,此项收购最终宣布终止。

就在吉艾科技筹划利用重组利好而停牌护盘时,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小算盘背后却另有有心之人。吉艾科技下属子公司和力投资原法人宋新军作为内幕知情人,在停牌前多次买入吉艾科技股票164.9万余股,成交金额约2285.3万元,累计获利超过500万元。

值得玩味的是,就在被立案调查之初,宋新军还提出过缓行辩护。其理由中就提出,上述收购只是吉艾科技2015年股灾时停盘的一个虚假理由,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除此之外,宋新军还表示买入股票是响应救市号召、保定增和价值投资,并非基于内幕信息。

在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强调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当下,新型违法案件的出现都在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根据东营市中院上月发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最终认定宋新军是上述收购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安排他人为其买入、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宋新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紧急停牌背后的小算盘

2015年8月18日当天,A股处于异常波动之中,吉艾科技股票当日跌停。当晚,公司就向深交所申请了于次日起停牌,并同时发布了拟收购哈萨克斯坦某炼化企业的公告。公告还称,预计该企业收入规模超过上市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正在谈判过程中,预计交易金额在1000至5000万美元。”但在一年后,此项重组于去年11月宣布终止。

根据上述东营中院的审判书,此项收购背后实为“临危受命”,其背后更另有隐情。

资料显示,吉艾科技2015年1月收购了和力投资51%股权,成为后者的控股股东。和力投资法定代表人宋新军持有和力投资34%股权。当年3至4月期间,和力投资另一持股股东负责为该公司寻找油源,了解到哈萨克斯坦多斯托克炼油厂闲置;随后向代表吉艾科技而参与和力投资相关项目的郭某祥建议,由吉艾科技进行收购。

然而,真正推动这项收购落地的,确是当年7月的市场暴跌。“大部分公司都在找理由停牌”,吉艾科技董事长高某在证词中称,吉艾科技也想找个合适的理由停牌。当时其想起郭某祥说过哈萨克斯坦要出售一家炼油厂的部分股权,而且前期公司也接触过,于是就安排后者去推进该项目,并争取签一份合作备忘录回来。

当年7月至8月期间,郭某祥按照高某要求前去哈萨克斯坦实地考察,并签订了收购意向书。8月19日,吉艾科技申请停牌,称公司拟参股哈萨克斯坦某炼化企业;当年10月10日发布复牌公告,双方已签订合作意向书及保密协议。

吉艾科技没想到的是,就在自己打着停牌护盘的小算盘时,却另有心之人打起了公司股票的主意。

宋新军在吉艾科技停牌前一个月内,于7月3日、20日、21日、24日和8月4日、5日,多次安排他人利用其实名账户累计买入吉艾科技股票164.9万余股,成交金额约2285.3万元。之后,吉艾科技宣布停牌。复牌当天,宋新军指示他人卖出吉艾科技37.87万股,当日交易金额就有649万元。截2015年10月12日收盘,宋新军所购吉艾科技股票共计盈利约506.64万元。

不仅如此,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新军手机中相关短信记录进行恢复时,还发现了2015年6月15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他们是公司和券商出问题了!这个价了就别出了。他们道是有消息没发布!不好意思了!”

以“增持”名义行内幕交易

宋新军作为吉艾科技一家子公司的法人代表究竟是如何利用了内幕消息获益的?法院是如何认定这是内幕交易,而非他自己辩称的“响应增持号召”?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展开,案件的更多细节浮出水面,而对于完善内幕交易的司法判例也有着重要意义。

宋新军的异常交易行为,很快就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2016年4月8日,证监会对宋新军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同年5月10日,证监会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今年初,东营检察院对宋新军发起公诉,认为其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安排他人为其买入、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但根据公安和公诉机关的记录,就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宋新军曾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指控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买入吉艾科技股票出于三个原因,即响应吉艾科技的救市号召、保住定增价,以及当时股价接近发行价、已具备投资价值。

对此,吉艾科技高层证明,吉艾科技只在2015年7月3日发通知鼓励公司中高层增持公司股票。统计显示,公司中高层一共增持了46万股,宋新军增持了19.3万股。之后,吉艾科技未再发通知鼓励中高层增持吉艾科技股票。而“保定增”对认购方来说则更没有实际意义;在2015年6月发起定增时,吉艾科技并没有与宋新军约定必须参与定增等约定。

宋新军随后又在法院审理当庭改口,对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予以认可。但提出2015年7月3日之前买入股票是为了响应增持号召;7月3日之后买入吉艾科技股票,是因为该内幕信息对吉艾科技股票系利好消息,故再次以巨额资金买进。

而宋新军的辩护人又提出,收购多斯托克炼油厂只是吉艾科技在2015年股灾时停盘的一个虚假理由,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此外,辩护人认为宋新军应是一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自收购方案形成之时开始计算;而宋新军在2015年7月、8月买入吉艾科技股票时,收购多斯托克炼油厂的方案远未形成,故不存在影响交易的内幕信息,被告人宋新军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证监会最终认定的结果是,吉艾科技筹划收购哈萨克斯坦的多斯托克炼油厂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8月19日。此外,宋新军在上述收购的洽谈期间,对相关人员提出过注意事项并发送过邮件,是知悉这一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宋新军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在行政处罚之后,法院也驳回宋新军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说辞。

吉艾科技停牌并公布事项是否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是决定本案的重要前提。法院认定,吉艾科技2015年8月19日停牌,虽当时并未与收购方签定合作意向书,但确有收购意向并与对方进行过实际协商;最终收购结果虽无法确定,但不能否认停盘公告信息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此外,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已具备内幕信息重要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具有了影响股价波动的价格敏感性的特征。因此,在收购事项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且证监会根据法律的授权已作出属于内幕信息的认定。

而本案的另一关键点在于,宋新军是响应号召还是内幕交易。法院对此表示,判断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还是依据其他进行交易,关键看促使行为人作出交易决定的因素中有无内幕信息的影响。除7月3日吉艾科技要求股东和管理人员增持后,再未做要求。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和证监会要求,救市通知下发后员工增持股份的,需上报证监会并公告。“宋新军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使交易决定具有一定影响,应当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法院认定。

最终,东营市中院以宋新军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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