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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套现输血上市公司?违规了亲...

第一财经资讯 2017-05-25 10:22:00

作者:袁玉立    责编:张瑜

减持套现上市公司,小心别踩红线!
首席评论丨减持套现输血上市公司 小心别踩红线!

近日,证监会表示,拟对上市公司雅百特和墨龙机械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墨龙机械一点儿都不陌生,今年年初,就在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期内,墨龙机械因奇葩业绩预告曾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在其前后反差巨大的业绩预告背后,墨龙机械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却暗度陈仓,玩起了违规减持。

一手粉饰业绩 一手疯狂减持

今年2月3号,墨龙机械发布业绩修正公告,称因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计提多项减值准备,预计2016年亏损4.8亿元-6.3亿元,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发布后令投资者感到费解,大约4个月前,墨龙机械首次发布业绩预告,预计去年盈利600万-1200万元。

如今,不仅业绩预告前后反差巨大,预亏公告正式发布前,公司董事长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还巨量减持公司股票,套现了3.6亿元。2月3日,业绩预亏信息公开,公司股票价格下跌8.89%。(真是应了一句话:高管大股东先走,小散掩护你们!)

2月8日,证监会对墨龙机械进行立案调查,这一查拔出萝卜带出泥。经查,墨龙机械为粉饰业绩,涉嫌通过虚增售价,少计成本等手法,将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其中虚增利润最高达2个亿。

财务造假之后,公司董事长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还借机大笔减持公司股票。2016年11月23日,张云三账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一笔卖出“山东墨龙”股票750万股,价格为10.97元,成交金额为8227.5万元。2017年1月13日,张恩荣账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山东墨龙”股票,合计3000万股,价格为9.25元,成交金额为2.78亿元。调查认为,张恩荣、张云三父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减持行为已涉嫌内幕交易。

而自2014年9月26日以来,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票5140万股,占总股本6.4%,超过5%未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大股东:我减持是为了借钱给上市公司

证监会:对不起亲,你违法在先了

调查过程中,张恩荣、张云三父子表示,减持公司股票,主要是为了向公司提供周转资金,支持公司发展。对此,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大股东或原始股东转让股份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合规,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更不能触碰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虚假、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和底线”。换句话说,支持公司发展可以,但是要守法合规,切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法律底线在哪里?首先看看内幕交易的认定,张恩荣和张云三作为墨龙机械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列举的情况。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否则,就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次,再来看看违规减持的认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我们姑且称之为“5%即报告”的要求,在资本市场上,不论是增持还是减持,都要牢牢记住这一条!

严监管 也要有利齿

而实际上,不论是墨龙机械,还是最近同样受到调查并被曝光的雅百特,他们都在财务造假方面存在共性。墨龙机械上面已有介绍,他们在2015年、2016年的季报、半年报披露中粉饰业绩、扭亏为盈。雅百特呢,根据证监会的初步调查,自2015年到2016年9月,雅百特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收入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73%这个数字很重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虚增收入,从而导致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虚假不实,按照上述规定就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虚构利润比例超过30%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我们的法律对财务造假行为仁慈了一点儿,大家估计都已经联想到美国如雷贯耳的安然公司造假案始末。

2001年安然造假丑闻曝光,美国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事实认定后,安然公司及其相关的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都遭受了灭顶之灾。

安然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被从道琼斯指数除名并停止交易,安然公司宣告破产。

美国司法部的刑事调查结束后,安然公司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的罚款。安然公司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有89年历史并且位列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因帮助安然公司造假,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处以50万美元罚款,禁止在5年内从事业务,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四大”。

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这些都要归功于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的萨班斯法案。当然美国也不是一开始就有萨班斯法案的,他们也是在经历过大量疯狂的财务造假事件后,拥有了处罚的“利齿”。

萨班斯法案的核心在于,公司高管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背书,一旦背书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此萨班斯法案的板子,最终打在了公司高管、财务造假实际操纵者的身上。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节目中表示,“实际上当我们去观察每一个公司造假现象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跟你一块造假,真正的是比如控制股东是非常容易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类群体。再一类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高管,还有一类就是我们说的中介机构,所以实际上最后这个板子打到谁身上要很清楚,你一定要打到公司高管身上,你一定要打到操纵公司高管造假的这些人身上”。

目前正值《证券法》修订,我们能否也有自己的“萨班斯法案”,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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