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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明年开征再迈关键一步: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APP 2017-06-27 10:37:00

作者:陈益刊    责编:胥会云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环保税法中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内容,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在环保税法通过半年多后,环保税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018年环保税开征的关键一步。

近日,财政部官网正式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在7月26日之前向公众征求意见。近5000字的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对去年底通过的环保税法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内容,推动环保税真正落地。

环保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它将取代现行的排污费,加大对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力度,保护和改善环境。去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环保税法获得通过是中国环境保护里程碑事件,使得税收法定原则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传递出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信号。

在环保税法获得通过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随即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并征求地方财税部门、环保部门、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意见进行修改。

此次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细化了不少内容。

环保税法明确纳税人主要是中国境内或管辖海域直接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不包括居民个人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等。

此次实施条例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细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

在环保税纳税人关注的计税依据上,实施条例根据固体废物排放特点,为便于计算和核查,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计算。

为了体现对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惩罚力度,实施条例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对于环保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保税,为此,实施条例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者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由于环保税征管直接涉及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双方如何做好协调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实施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环保税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保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在环保税法提出税务和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基础上,实施条例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

比如,这些信息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等。

此次实施条例还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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