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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

第一财经APP 2017-07-26 21:01:00

作者:宋易康    责编:林洁琛

银监会、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其中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7月26日,银监会官网公布,银监会、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讯研究员常淼称,《办法》对慈善信托的投向进行规范,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此外,《办法》还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不过,他认为,对于商业银行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没有具体要求和规范,落地可能依然困难。

此外,常淼表示,《办法》对信托公司新增激励条款,《办法》在促进措施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从慈善信托的投向看,《办法》分别明确了慈善信托能投与不能投的范围。例如,《办法》第三十条指出,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则明确,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同时做为一种资金集合,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对于业内普遍比较关心的慈善信托税收问题,《办法》仅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不过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中并未对税收制度做明确说明,没有太大惊喜。 常淼指出,《办法》未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规定,所谓的税收优惠可能依然是镜花水月。

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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