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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块地”改革拟延期一年 多项试点工作成效披露

第一财经APP 2017-10-31 15:01:23

作者:叶开    责编:应民吾

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已进行两年多的农村“三块地”改革,有望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试点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

上述33个试点改革工作也被外界俗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姜大明表示,两年多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土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在此期间,中央多个部门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33个试点县(市、区)累计出台约500项具体制度措施,改革试点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

姜大明称,目前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试点地区按照“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要求,围绕“五探索” (探索入市主体、探索入市范围和途径、探索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试点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社会接受程度较高。

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如浙江德清完成入市交易136宗,农民和农民集体获得收益1.55亿元,惠及农民9.1万余人,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收益奠定了基础。

第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试点地区对“一户一宅”中的“户”和每户应当享用的“法定面积”进行界定,探索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制定“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整合涉农资金,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集体内部有偿调剂和流转等方式,积极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目前云南大理等15个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已退出宅基地约7.6万户,退出面积约6万亩。

此外,各试点地区按照《决定》要求,将存量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并积极完善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引导试点地区制定宅基地管理村规民约,增强了集体凝聚力,提高了乡村治理水平。

第三,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按照中央部署和《决定》中“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的精神,河北定州、山东禹城、内蒙古和林格尔率先开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9月,中央进一步决定各试点地区对三项改革试点统筹推进。各试点地区围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任务,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

试点地区以用地类型、用地主体、是否盈利及规划管制等为依据,出台了土地征收目录;在征收前、征收中、征收后等环节,初步建立了民主协商、风险评估、纠纷调处、后续监管等程序;本着让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养老保险等补偿办法;积极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机制。

截至2017年9月,河北定州等三个试点地区按新办法实施征地共63宗、3.9万亩,其他试点地区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上也开始进入操作阶段。

姜大明表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

“从试点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较显著。同时,通过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地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十分成熟的解决方案。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姜大明称。

此外,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间。姜大明表示,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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