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A股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迎刑事判决,监管表态“债券违法将遭严打”

第一财经APP 2017-11-09 20:06:04

作者:赵星巍 ▪ 佘庆琪    责编:杜卿卿

“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的终审判决,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将对欺诈发行债券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未来审核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企业财务造假和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加以重点审查。

日前,国内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的刑事判决迎来了终审结果。

11月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发布会上表示,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称“刑事判决书”)显示,为了发行私募债缓解公司的资金及章某某本人的资金压力,圣达威在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上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募集资金也未用于流动资金,而是偿还章某某本人的民间借贷。

“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的终审判决,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将对欺诈发行债券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未来审核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企业财务造假和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加以重点审查。对于发行人容易造假的环节和其他存在风险的因素,证监会及交易所在公司债发行审核中会加以重点把控和关注。

欺诈发行始末

圣达威私募债欺诈事件要追溯至2012年下半年。

彼时,1999年成立的圣达威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出现困难。章某某通过胡某(圣达威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明石基金的基金经理,圣达威和华创证券的牵线者),王某向章某某推荐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刑事判决书显示,章某某组织公司管理层开会,决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胡某具体负责公司财务审计事宜,要求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2013年,圣达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私募债券发行备案,顺利通过华创证券在2013年6月和9月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两期,分别有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的“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2013年9月,圣达威私募债二次发行完成后,华创证券在进行后续债券登记上市工作发现,二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没有进行验资的情况下使用,可能存在异常情况。华创证券相关项目小组随即采取电话、邮件、函件、专人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情况。

2014年4月,圣达威公司向华创证券出具了三份书面说明材料,证实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刑事判决书发现,为了达到债券发行目的,在章某某的许可下,胡某向开展审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以及章某某已经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伪造了大量业务合同、应收账款和财务报表,在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上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后还将相关文件私自销毁。

不仅如此,圣达威公司还提供虚假联系人、联系方式,片区审计询证,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生重大误差,又将上述不实的审计结果写入圣达威的募集说明书中。

“2012年时圣达威的实际利润只有十几万元了,我知道我的公司发行私募债条件有些不符合要求,当时明石基金的基金经理告诉我可以通过“包装”达到要求,我因为急用钱就答应了。”章某某回忆道。

圣达威不仅虚构了店面的数量、公司销售量和收入,还虚构了合同和应收款,为了伪造应收款项,章某某还让胡某找一些下游公司。

“其中一家莱迪公司就是个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当时只花了300元办理了过户手续。” 胡某坦白道,莱迪公司没有经营活动,只是和圣达威有账上往来。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圣达威向莱迪公司分两次转账共计1124万元。

据圣达威公司会计蔡某证词,圣达威在发行私募债时,胡某请了外部会计人员重新做对公账。“做了很多套账,都放在原来公司会议室,后来被销毁了。”蔡某称。而据公司负责电脑、网络维修的员工曾某证实,2013年7、8月时,公司财务办公室的电脑主板、硬件内存等零件统统不见,之后圣达威的财务便一直处于全部瘫痪状态。

一系列的造假使得圣达威私募的募集说明书在“应收账款”和“其他”环节出现重大错误,伪造出来的2011年和2012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到了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2.74%和40.39%,也据此得出了圣达威公司“违约风险较小”的结论。

另外,由于圣达威对章某某欠下大量对外债务进行了隐瞒,导致华创证券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证实圣达威高管声称近两年内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近两年无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案发及裁决

更为猖狂的是,圣达威公司募集到资金后,并未用于流动资金,而是用于偿还此前欠下的高利贷。至私募债到期时,债券利息和本金界无法偿付,使得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两家公募基金及其背后的投资者相继“踩雷”。

据章某某的供述,圣达威私募债第一笔2500万元到账后,约400-500万元被用于公司生产,150万元被用于支付担保方中海信达的佣金,500万被用于其偿还发行私募债的私人借款,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其之前的借款。

第二笔2500万到账后,500万被泉州银行划走偿还公司贷款,约1200万被高利贷划走。另据证人王某的证词,圣达威私募债第二笔剩下的钱被章某某之子章某划到了另一家公司,据其了解该公司与圣达威有关,章某还用20万元还了其自己的信用卡。

至2014年3月,圣达威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华夏基金债券投资部相关人士前往圣达威公司,发现公司已经没有生产经营,无法偿还本金利息,而该私募债的担保方中海信达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至此,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一案事发。2014年11月21日,华创证券向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书面报案,经侦总队于2014年12月11日将案件交办至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后者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案件,于2015年5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

2015年5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浙江绍兴将章某某抓获,同日在福建厦门市将胡某抓获。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章某某、胡某犯欺诈发行债券一案做出刑事判决。

根据前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章某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赃款人民币5000万元向厦门圣达威及被告人章某某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华夏基金及国联安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是受章某某的安排配合审计而提供公司资料,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胡某在本案中情节较轻,有悔罪想法,建议对其使用缓刑。

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章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胡某虽然是受章某某安排负责债券发行工作,但其所起作用是积极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宣判后,章某某不服,以“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实际上经查,章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系坦白。

由于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判决。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

从刑法上来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及违法违规事件,其中不乏恶性欺诈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圣达威私募债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及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

证监会表示,这一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司法机关已经明确认定私募债属于《刑法》第160条的“公司债券”,并将私募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欺诈发行罪”的刑事规制范围,这将对欺诈发行债券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中信证券固收研究员吕品对记者表示,圣达威欺诈案作为首例债券欺诈案,也对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承销商在发行环节和后续受托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发行人资质真实性与合规性更加关注。

第一财经注意到,对于债券市场的监管,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针政策,一方面,于2015年1月修订发布《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化债券发行审核程序。

另一方面,在同年即启动了对发行人的大规模现场检查,从严查处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推动配合对恶性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以严监管引导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当前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企业财务造假和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加以重点查处,二是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三是关注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发行人是否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用途规范使用。

据该人士透露,债券部和交易所很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前审核的联动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会及时在事前审核中加以重点关注。

“对于发行人容易造假的环节和其他存在风险的因素,未来证监会及交易所在公司债发行审核中会加以重点把控和关注。”以这次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例为例,该人士指出,圣达威伪造了应收账款和财务报表,并为顺利发行债券隐瞒大量对外债务,这些违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