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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东盟商品交易所被终审裁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财经APP 2017-12-11 10:55:44

作者:崔澈    责编:黄向东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投资纠纷的终审判决中裁定,南宁东盟商品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应返还投资者全部手续费,并对投资者亏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投资纠纷的终审判决中裁定,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下称“东盟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应返还投资者全部手续费,并对投资者亏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30日,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做出最终裁定,投资者陈某在东盟交易所进行的180笔交易全部无效,东盟交易所应返还陈某的交易手续费31.6万元,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劲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劲创投资”)返还投资者延期费8351元,并赔偿陈某交易亏损的70%部分。

二审判断书对案情的说明情况显示,2016年1月至3月,陈某通过劲创投资开户,在东盟交易所进行“东盟油”、“东盟沥青”和“东盟铝”现货分销交易,前后合计损失94万元,其中投资亏损61.7万元,各项交易手续费高达约32万元。

东盟交易所现货分销中心于2015年4月开始上线“东盟油”等交易品种。2016年7月,东盟交易所停止了现货分销业务,所有商品停止建立新订单,限期强制转让未平仓合约并出金。同时,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纷纷停止银商转账接口,与交易所投资者解约。

上海一中院指出,从交易对象是否为标准化合约、是否保证金交易模式、是否非实物交割、是否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四个要素看,东盟交易所现货分销交易在形式和目的上都符合证监会关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涉案“东盟沥青”合约是由东盟交易所制定的,交易品种、交易单价、报价单位、最小交收单位等要素均已事先确定,陈某只能选择劲创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方,属于典型的标准化合约。

此外,涉案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无一实物交收。合约约定最小交收单位为200吨,普通自然人不具备如此大数量的沥青交收能力,东盟交易所主张其具备实物交收能力,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物交收的数量和比例。

虽然劲创投资和东盟交易所诉称,涉案交易是一对一交易,不属于集中交易,但法院认为,涉案交易由劲创投资与不同投资者进行对手交易,符合做市商机制,是集中交易的一种,涉案交易符合期货交易特征。

原审原告代理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该判决的新亮点在于,一些现货交易场所经常把自己的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对比,认为其交易规则模拟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对此,上海一中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其交易内容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其组建、领导和监管部门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处于银行业监管下。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本案中交易的性质认定应当参照期货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今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一中院并未判决会员单位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投资亏损。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案交易的性质以及相关的交易风险应当具有一定认知,因此对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酌定陈某对自身损失30%承担责任,属于合理范围。

除了劲创投资应对余下70%部分进行赔偿,法院认为,东盟交易所作为开展涉案交易的场所和涉案交易产品的设计者、发布者和自律监管者,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不得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规定,应当对陈某的交易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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