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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就数字音乐版权竞争引入平衡机制

第一财经APP 2017-12-15 16:04:47

作者:张剑    责编:张有义

“独家授权+转授权”模式成为各大网络数字平台当前采取的运营模式,但也带来了一些争论。在现阶段,探寻版权平衡机制或将成为解决之道。

数字音乐在我国曾经长期是“免费午餐”,作品未经版权方同意随意下载,免费听成为用户的普遍习惯。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成为音乐市场版权保护的分水岭。版权秩序得到有效稳定。

为有效打击盗版,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独家授权+转授权”模式成为各大数字音乐平台采取的新模式。但这种模式却在行业内引发争议和热烈讨论。2017年8月,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更是由此产生音乐版权的诉讼,使对这一问题讨论的热度再次提高。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独家版权模式是否构成垄断。

12月9日至10日,在首届中国知竞论坛上,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成为一个重点讨论的议题。多位与会专家向第一财经1℃记者表示,反垄断法是关注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就是对后果的影响。独家版权这样一种模式会涉及到多重利益价值,分析较为复杂。在现阶段,探寻版权平衡机制或将成为解决之道。

规范市场的需求催生独家版权

听音乐是消遣放松的一种方式。互联网兴起后,一分钱不用花从各种音乐网站找到喜欢听的音乐下载下来,装进MP3、手机等播放器。这种“免费午餐”长期存在,时间可能已经长达十多年。这种便利了用户的模式,却对音乐的版权构成了侵犯,成为盗版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阶段,音乐作品普遍被无偿使用,业内叫苦不迭,可以称之为野蛮发展阶段。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一法规被业界称作“最严版权令”,它的出台成为音乐市场版权保护的分水岭。该部法规出台后,用户们已经逐渐发现,从网上的各种平台免费下载音乐,已经越来越难。音乐版权无疑得到了有效保护。

伴随侵权音乐的下降,我国音乐版权时代到来。在这种条件下,各大网络音乐平台都清楚了版权的重要性,因此他们纷纷努力试图获得数字音乐的独家版权。按照独家版权的运行要求,不管谁签了独家,都会被唱片公司要求分销。而就独家版权的具体权益而言,包括了维权、运营、推广、转授权几项业务。此次论坛上,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佟雪娜向1℃记者介绍,独家版权并不是新生事物,在数字音乐出现前,比如CD光盘时代甚至磁带时期,这种模式就已经存在,表现为音乐制品的独家出版、复制、发行、销售等形式。

据1℃记者了解,腾讯已经和网易云音乐、多米音乐、百度音乐、唱吧等至少8家平台达成了转授权合作。虽然已有合作,摩擦依然产生。从2017年开始,腾讯与网易云音乐爆发多起诉讼,大部分诉讼起因是腾讯诉网易云音乐在音乐作品版权方面侵权。这一系列诉讼的爆发,也在行业内产生了对独家版权模式的争议。争议过后,独家版权模式的讨论热度再起。这种模式究竟是否构成垄断,未来的数字音乐市场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两大关注的热点。

独家版权促进音乐版权正版化

讨论“独家版权”模式是否涉嫌垄断,应该追溯一下我国音乐市场的发展脉络。佟雪娜介绍说,在2000年左右,我国就开始进行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出台过一些文件和规定。当时这个市场中有上千家音乐公司,盗版行为实际很难被规制,表现为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即使为此发生诉讼,侵权方以无主观故意、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等作为抗辩理由,版权方败诉,版权没有得到保护。

进入网络时代,市场模式发生了转变。为打击盗版,规范市场秩序,音乐行业生态内各个主体积极推动独家版权模式。独家版权有几种方式,包括独家首播、专有使用、独家代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独家”并非“独占”,版权方保留自己的权利,平台必须按约定进行转授权。佟雪娜认为,这一模式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在国内音乐行业纷繁混乱的时期,该模式对推动整个音乐版权的正版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此外,独家版权符合互联网时代维权的特点,是权利人的理性之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法官穆颖告诉1℃记者,她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超过9年,参与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多达800多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已成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案件类型。相比于实体产品的侵权,互联网音乐盗版更加便利且成本更低。穆颖提到,在2017年一次打击盗版的座谈中,有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十年前打击盗版,只要到盗版CD窝点去找就可以,但现在却发现已经找不到了,“盗版者去哪里了呢,原来他们只需要去网上盗链接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数字音乐作品的维权诉讼在证据收集、法律分析方面已经很难由单个权利人推动。

就案件数量来看,穆颖透露,2007年—2014年,数字音乐版权诉讼案件特别集中,2014年以后慢慢减少。这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有关系,与市场、行业、权利人自发调节以及独家版权模式的逐步引入,也是息息相关的。由此,穆颖认为,作为独家版权经销者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因为成本与受益的考量具有非常高的维权动力,而能够争取到独家版权的主体也往往具有较高的维权实力。“版权独家”是权利人对版权收益的一种商业决策,如果权利人主动选择“版权独家”,很可能是版权化收益最佳的理性选择。

版权平衡机制或为问题解决之道

独家版权的由来固然有其历史因素,但市场层面依然关注这种模式究竟是否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此次论坛中,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竞争法研究专家吕明瑜对1℃记者表示,反垄断法是解决竞争问题,竞争是一个动态的活动,任何行为、任何模式,只要它不进入竞技场,就没法评价竞争问题。就独家版权本身这个模式来说,反垄断法是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也就是对后果的影响。并非对竞争有影响,就一定都要禁止它。独家版权这样一种模式会涉及到多重利益价值,有利有弊。弊大于利就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规制原则比较简单,就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关系应该采取同等对待,“反垄断法奉行利弊权衡,利大于弊时就允许,弊大于利就否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袁波认为,独家版权并不等于独占版权。因为版权方在独家授权给平台的同时,要求独家平台转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平台。所以,独家版权实际上是一种版权合作的商业模式。反垄断法主要关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严格进行考量,商业模式不应该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商业模式仅仅是作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考虑因素之一,而不是直接判定某一商业模式是否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独家版权仅仅是经营者从事竞争行为的手段。反垄断法介入的基点在于确保要素市场的可开放性,防止市场封锁。但是鉴于假阳性错误可能削弱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因而需要秉持谦抑性适用原则。”

关于独家版权模式是否构成垄断,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平衡市场内各方的利益,也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此,佟雪娜提出,独家版权也是窗口期的策略,平台方花大力气获得版权的同时,还要升级产品体验、拓宽衍生项目、进行更多用户体验和精细化的营销策略。成熟的音乐生态始于版权,但是不要终于版权。要重视音乐产业价值链的核心。音乐产品的发展策略也是内容为王,音乐是这个产业链得以正确发展的核心。理想的音乐版权项目管理模式包括要用匠人精神制作版权、主渠道进行合作,建立对价均势秩序。形成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的版权平衡机制,主要解决授权方利益平衡,技术与法律之间平衡,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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