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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监管函、5份行政处罚:保监会2018年强监管启幕

第一财经APP 2018-01-14 21:58:18

作者:杜川    责编:于舰

根据保监会官网显示,1月初,保监会连发2份监管函及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家险企因违规问题被点名并受处罚,强监管信号显现。

1月初,保监会官网显示,保监会连发2份监管函及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显强监管信号,也拉开了全年强监管的序幕。

根据监管函内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盛天平财险”)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别存在电话销售及网络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违反《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中“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规定问题,被保监会点名。

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涉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财险”)等。其中1月11日,保监会连发4份罚单,对违规险企及个人进行处罚。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保监会共公布罚单44张,较2016年全年的29张,数量明显增加。

电销欺诈成保监会监管重点

1月9日,保监会对安盛天平财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安盛天平财险存在电话销售及网络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特殊赔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7年保监会公示的37份监管函中,就有20多份监管函是针对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数量占比过半。

近年来,电话销售渠道成为了保监会规范与监管的重点。监管不断加码,但电销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公司因电销不合规问题频收罚单。新年伊始,保监会下发的上述两份监管函中,就有一份是针对电销不合规问题。

保监会表示,2016年6月至7月,保监会授权上海保监局对安盛天平财险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电话销售行为不符合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要求、电话销售制度及话术审核管理不规范、特殊赔案管理不规范以及网销渠道信息保存、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保监会指出,安盛天平财险已签单的部分电销保单,存在未执行呼叫期间规定、未执行客户电话号码屏蔽规定、未执行续保客户呼出时间规定、未执行保险单证配送时效规定、成交保单未向客户确认投保意愿等问题。

另外,在网销渠道信息保存及披露问题上,公司并未妥善保存交易信息。安盛天平财险网销系统后台不记录管理员对险种组合做的配置操作记录,仅在前台销售界面保留最新的险种组合配置状态。同时,公司未按要求完整披露保险产品信息。网销界面中,仅在产品介绍页面上有相应产品条款和免责说明的链接供客户阅读,但没有强制客户阅读和勾选。

对此,保监会要求安盛天平财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违规问题。要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逐条对照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剖析制度性缺陷和深层次原因,并将整改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所有的整改计划要做到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步骤,明确整改进程和完成时限。

2015年以来,保监会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

早在2013年,保监会就接连下发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方法》,通过督促各保险机构建立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规范财险、人身保险电销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收到监管函的险企除了被要求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以外,部分收到监管函的险企还需要对违法违规问题责任人实施问责。

根据《2017年上半年电销行业经营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国内寿险电销市场实现首年年化规模保费累计10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其中大型寿险公司以累计70亿元的保费占据寿险电销市场65%的份额,中资寿险公司以累计85亿元占据市场份额的79%。

业内人士表示,电销业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电销产品的特点体现为保费低、销售成本低、保险产品简单易懂,这些产品通过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运营成本及人力成本,让保险公司有更大的空间降低保费。因此,给险企带来远高于其他销售渠道的保费增速。

2017年年末,保监会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重拳治理电销行业乱象。《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时要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更着重于规范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合规展业。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也表示,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重拳出击,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

浙商财险保证保险新业务被叫停1年

1月11日,保监会发布保监罚〔201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商财险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五项违规问题,分别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

保监会表示,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同时,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总计12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在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险还存在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等问题。

罚单显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同时在2017年3月期间,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人员聘任方面,浙商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问题。通报显示,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秉学(时任董事长)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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