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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基金股权纠纷终审判决:王德晓代持不成立

第一财经APP 2018-03-19 18:39:39

作者:谢丹敏    责编:黄向东

近日,随着北京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泓德基金股权转让风波得以平息。

近日,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泓德基金”)股权转让风波得以平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泓德基金前员工王明德上诉,他提出的泓德基金总经理王德晓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权的主张不予确认。法院认为,王明德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电话录音、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

尽管风波业已平息,但事后看来一些细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案情的发展。比如二审期间,王明德提交2017年12月2日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以证明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但因没有出示此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未被法院确认。

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一位律师看来,证据是关键,如果王明德能出示短信原件且能证明两人之间的有过代持实情,案件走向与影响会完全不一样。按照相关法规,一旦代持事实成立,那等待王德晓与泓德基金的不仅仅是股权结构的变更,同时还有严厉的监管处罚。

原告的诉求

泓德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保险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保险资管从业18年的“老兵”王德晓和他的老东家阳光保险集团等发起成立。具体的股权结构分别为王德晓出资3120万元,占比26%;阳光保险集团出资3000万元,占比25%;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资2000万元,占比16.667%;南京民生租赁出资1665万元,占比13.875%;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665万元,占比13.875%;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550万元,占比4.583%。

在王明德看来,王德晓26%的持股中的0.3%份额是为他代持的。王明德于2015年6月12日入职泓德基金公司,2017年3月23日获批离职,任职期间担任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和专户投资总监。2017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明德起诉王德晓、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彼时的起诉书中,王明德作出声明称,之前曾在东兴证券和国都证券担任研究所所长多年,持有泓德基金股份是商谈好的入职泓德基金的条件之一;他在入职泓德基金后,不仅搭建了泓德基金的投研体系,还管理着规模约50亿的定增基金,业绩表现优良,还是2015年度的公募基金销售冠军,泓德基金的专户业务也几乎是靠其一个人在支撑,短短半年多时间为公司带来近20亿元的业务增量。

“在公司业务进展顺利的情况下,2016年年初王德晓表示将兑现入职前关于持有股份的承诺,他说就按约定的原始股价入股,从他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股份由他来代持,并于2016年2月18日催促缴款,我的股份数量最终确认为50万股,王德晓个人原来持有公司股份的26%,我的持股比例为0.3%。”王明德同时表示。

早在一审期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查明,2016年2月18日,王明德将50.1750万元汇至王德晓账户;2017年4月2日,王德晓将51.1785万元汇至王明德账户。

王明德称,在一审中提交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有汇款备注为:“泓德基金认股款”;他在一审答辩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已经显示泓德基金每股的净资产为1.0035元。50万股的认购款金额正好为501750元。 “关于每股的净资产,王德晓如果是借款,不会出现有整有零的情况。”

51.1785万元相较50.1750万元正好多出了2%。对此王明德的说法为:“离职时在我谈及代持股份的处置问题时,王德晓对代持股权一事矢口否认,说钱他拿去做投资了,可以给我约两个点的利息。”

在起诉书中,王明德表示,即便不归还他应得的股权,也应该按照合理的价格补偿。他提出,可参考国联安基金股权挂牌转让价大约6倍净资产标准,以2017年一季度末净资产大约每股1.5元,50万股共计450万元退出。

法院的判决

以上皆为王明德一家之言。对于王明德提出的说法,王德晓辩称,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过将自己持有的泓德基金26%的股权中的0.3%的股权转让给他;王德晓与他不存在代持泓德基金公司股权的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明德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关系,故对王明德要求确认涉案股权归其所有并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审败诉后,王明德继续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者于2018年2月1日立案。二审期间,王明德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但因没有出示此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北京二中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北京二中院认为,王明德主张其与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王明德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电话录音、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王明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二审终审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王明德负担。由此,在新基金法颁布、实施后的这场公募基金公司股权代持风波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风波背后的考量

尽管泓德基金股权代持风波就此过去,但这场诉讼背后的教育意义不言而喻。比如若是原告能出示证明存在代持的短信“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那案情的走向可能会发生变化,其结果不仅仅是股权结构变动或者对应的补偿款那么简单,而且还有监管处罚。由此可见,在基金行业合规治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的行为,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监管对于基金公司发生代持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且有先例可循。此前,因宝盈基金股权代持而停发产品3年,错过了行业的扩张期。2004年7月8日,宝盈基金公告显示,联合证券以及3家信托公司将共计75%的宝盈基金股权出资转让给衡平信托(后更名为中铁信托)与成都工业投资。此后,宝盈基金的股东出资比例为:衡平信托49%、成都工业投资26%、对外经贸信托25%。2010年证监局发文称,成都工业投资持有的26%宝盈基金股权实际上是替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代持,因此中铁信托的持股比例超过了49%的限制线。在宝盈之前,因中信证券持股100%,华夏基金从2010年至2012年年中,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中没有新基金发行。

不过,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单一股东持股突破49%成为现实,基金行业中因控制权之争存在的代持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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