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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迎来银保监会1号文,实施细则只严不松

第一财经APP 2018-04-09 20:51:59

作者:宋易康 ▪ 佘惠灵    责编:林洁琛

银保监会指出,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银保监会刚刚挂牌一天便迎来了“1号文件”。银保监会日前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据悉,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下称“四项配套制度”)。

其中,一是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二是《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三是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20多年来,融资担保公司正逐步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生长”规范经营转型。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此外,前些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生长迅速,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企业风控能力比较差,为了逐利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甚至做着融资、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业务。出了风险,一些担保公司就倒闭、跑路,导致纠纷频发,还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

某银行业研究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担保公司目前在国内还面临着收益率低等问题。在国外,例如德国,担保属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普通金融机构无法进入。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融资担保在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3月30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关于行业机构践行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倡议书”,倡议行业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坚守融资担保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做精风险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倡议书指出,担保公司应努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及户数占比,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同时,倡议书显示,担保公司要杜绝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行为。自有资金的运用要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对于此次银保监会“1号文”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影响,金融监管研究院指出,这是银监保监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构成有效补充。

具体而言,首先,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第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分类Ⅰ、Ⅱ、Ⅲ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保证流动性。

最后,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

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除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外,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该《办法》要求,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除此以外,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熊启跃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个权重比授信权重还高,对于担保公司的杠杆监管要求比较严格。

经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治理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已呈现收缩态势。以北京为例,2月2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北京金融局”)官网更新的2017年统计资料发布表显示,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数量75家,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21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了45家。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1号文”只是面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的原则性纲领文件,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地方金融办进一步实施。银保监会称,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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