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成功获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12号),兴业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确定为“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作为首批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信托公司,兴业信托将在有关监管机构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指导下,严格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此外,在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同时,兴业信托也将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建立防火墙机制,保证业务独立和人员分离,防范利益冲突。
公告详情如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8〕12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
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7年9月7日公告开展了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信托公司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同时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建立防火墙机制,保证业务独立和人员分离,防范利益冲突。
四、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名单
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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