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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件频发,证监会与最高法优化违约诉讼解决途径

第一财经APP 2018-05-27 22:03:41

作者:佘庆琪 ▪ 袁子懿    责编:陈天翔

事实上,尽管信用违约时有发生,但投资者当前仍未打破“刚兑”信仰。

尽管打破刚兑正在逐渐成为市场常态,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中小债民的维权仍然艰难。

第一财经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针对债券违约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正在与最高法进行有关研究,以寻求优化违约诉讼的解决途径,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的有效机制。

此外,监管部门还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规范。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并对债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修订。

企业债多打折兑付

5月17日,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2013年发行的企业债“13金特债”将提前到期。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金特钢铁将以票面价值60%的比例进行打折偿还对其持有份额的本金部分;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公司将对其持有份额的本金全额兑付。

事实上,这并非首例打折兑付的企业债,早在2017年,“13弘昌燃气债”的兑付也采取了折价回售的方式。

在机构投资者看来,“同债不同权”这一处理方式并不市场化;而个人投资者认为,由于风险认知、承受能力以及对于发行人的了解程度明显低于机构投资者,优先偿付个人投资者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一,两类投资者对于不同评级债券的隐含风险理解程度不同。在个人投资者看来,评级公司将AA级债券定义为“偿还债务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因此个人投资者认为这一等级风险不大;机构投资者普遍认为,AA级债券属于低评级、高收益债券。

第二,个人投资者对于发行人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对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判断能力也弱于机构投资者,在债券暴跌之际往往没有作出及时的止损。

以“12春和债”为例,2016年3月连续9个交易日暴跌后停牌,而目前此债券已经从交易所摘牌,该债券在2016年停牌后至2018年摘牌中间并未复牌。

为了防止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7年6月沪深交易所在《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对个人投资者门槛和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一方面,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此前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即可参与投资;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仅能购买AAA级公司债券和企业债,AA+以及AA级别的公司债、企业债只能卖出而不能再买入。

投资者“刚兑信仰”未破

5月1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全国政协“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时强调,“要建立良好的行为制约、心理引导和全覆盖的监管机制,使全社会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事实上,尽管信用违约时有发生,但投资者当前仍未打破“刚兑”信仰。以“11超日债”为例,2014年这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成为了首只打破刚性兑付的公募债券。但由于发行人成功引入重组方,最终对债权人完成了全额兑付。

但与超日不同的是,近年来一些发生违约的主体并未上市,也不存在所谓的“壳价值”,在债务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引入重组方具有极大的难度。尽管打破刚兑已经逐渐成为市场常态,大量投资者尤其是中小债民的维权仍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包括“15五洋债”、“12春和债”以及“11凯迪MTN1”在内的大量信用债并无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投资者的债权难以得到有效追偿。

另一方面,违约债券往往存在信息披露有误和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等问题。在投资者看来,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问题背后是受托管理人和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不尽责。在这类债券违约后,债权人并不愿将债权授权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无法为这部分债权人进行财产保全。“15五洋债”及“12春和债”投资者看来,中介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甚至具有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骗取发行核准,“15五洋债”的发行人五洋建设已成为首只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募债。由于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证监会已对五洋建设及董事长陈志樟等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的高额罚款。

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将于近期向五洋建设下发正式的处罚书。另外,针对债券违约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多重问题,监管部门正在与最高法进行有关研究,以寻求优化违约诉讼的解决途径,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的有效机制。

监管持续加码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不仅对债券发行人加强了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还加强了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通过对风险监测不力的券商下发警示函等,狠抓受托管理人责任落实。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作出了修订。

第一,在规范准入端自律管理方面,一是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的要求;二是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第二,强化信披监管方面,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披露;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明确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证所的相关要求。

第三,为避免债券长期停牌、进一步规范债券停复牌制度,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上证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明确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停牌期间的风险揭示,做好投资者预期管理等。

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允许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简化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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