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有助于扎牢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了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充分发挥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惩戒震慑作用,传递了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长牙”“带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