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我们可能已再次处在反垄断方法论变革的十字路口上,反垄断法亟待经历一场有关其实施范式的“二次革命”。在这次范式革命中,反垄断法需要打破市场交易方法论的藩篱,令其更能适应变化着的数字竞争手段。
适用于工业经济的规制路径应做出调适,同时对巨型平台企业的运营过程施加更多的公共管制。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行政复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