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个人信息承载的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与竞争价值多元属性,需秉持统筹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与安全保护的总体理念,实施精细化保护。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对近年来数据产业发展变化的回应,旨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平衡,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与平台合规义务,强调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监管部门的协同,具有系统性、创新性与时代性。
在政策、市场与技术三轮驱动下快速发展的低空经济,同样也面临着政策、市场与技术的瓶颈,急需以完善的法治保障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在更好保障科技红利所带来的便民化和均等化的同时,防止科技滥用,促进科技向善。
网约车行业常态化监管应当从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市场竞争、社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三个维度开展,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从4月11日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仅3个月的时间,其速度之快足以见得我国对支持和规范AI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与重视程度。
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在厘清当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常态化监管基本内涵与维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
科学建构数据交易制度,将各类数据交易纳入规范化、市场化、法治化轨道,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释放数据价值十分必要。
互联网治理亟待构建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实现数据安全与开放共享,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下半场。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