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单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跨境服务负面清单》。
需要以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契机,平衡数据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