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的价格指数,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应当达到全国市场规模的三分之二以上。
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含上述规定。
《办法》围绕价格指数的主体、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系统规范要求,以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同时,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对其名称设定量化标准,即冠以“中国”“国家” 等字样的价格指数,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应当达到全国市场规模的2/3以上;冠以区域性名称的,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应当达到该区域市场规模的2/3以上。
此外,价格信息采集点提交的必须为已经被执行或者将要被执行的价格信息,并且产生价格信息的交易来自于非关联方之间。编制价格指数时,应当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不得全部使用未成交的买卖报价和其他市场信息。
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彭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主要是规范价格指数的采集、编制、发布,并没指定价格指数编制和发布主体,因此,不是要垄断价格指数的发布,而是规范、监督和整顿价格指数相关工作,杜绝虚假信息、操纵指数、不科学的编制等行为。
“这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毕竟市场经济就是价格生成、交易和影响的经济形式。没有准确、权威的价格信息,就不可能有正常、合理、持续运行的市场。”彭澎说。
发改委在当天同步发布的《办法》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国内外机构竞相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部分价格指数编制发布科学性差、随意性大,扰乱了市场预期、扭曲了市场信号、加剧了市场波动。亟需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价格指数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价格指数行为主体需对价格指数开展定期自我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特别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发改委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则表示,近年来,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但放开不等于不管,规范价格指数行为既是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针对价格指数行为存在的问题,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尽快研究出台规范管理办法,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凝聚中国价格“声音”,促进商品和服务价格合理形成,提升我国定价话语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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