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证监会就《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目前,证监会已经在其网站上挂出征求意见稿的全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称,证监会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备案制下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目前,证监会修订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拟以《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2007年5月,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申请与设立、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总体要求,对于做好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监管、规范其日常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取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监会公告的后续管理衔接措施已将此改为备案。
原办法共六章 40 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18条,依次为“总则、设立备案、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将原办法“第二章申请与设立”改为“第二章设立备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
征求意见稿相比之前的原办法主要有4方面的不同。
一是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有关要求明晰备案制要求和程序,体现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具体来看,原办法未对境外期货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处予以规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部分境外期货交易所在中国设立了类代表处性质的办公室或者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为实现监管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将适用范围从证券交易所扩大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从而将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也纳入监管。
二是明晰备案制要求和程序,体现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相关条文按照行政审批改革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第四条中有12条针对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具体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防范金融风险。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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