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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

第一财经 2018-10-18 22:07:12

作者:段思宇    责编:应民吾

东方证券诉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成为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10月18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万余股,从原告处融资1.1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40%。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20日结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1.2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相关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据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介绍,自8月20日成立以来,截至昨日(10月17日),该院已共受理案件1100件,诉讼总标的额为147.95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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