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更多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10月19日发布《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也被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2016年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是明确了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了股权奖励尺度,即: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此次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将有更多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够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充分表明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扩大,同时也说明政策是有成效的,无论是扩大纳入企业范围还是放宽准入门槛,都是为了更好调动国企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与前期政策相衔接的基础上,顺应期待。
“一般来说,国资委发各种文件主要针对直接管辖的企业,从监管来说有个权限问题,控股的或者出资的子企业并不在里面,在前期的改革已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情况下,这次明确扩大改革的覆盖面,是没问题的。”胡迟说。
胡迟还表示,未来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政策可能还会有变化,但前提是既要激励也要有底线,国有控股的性质不能变,会循序渐进,一步步来。
他表示,将用2-3年时间,推动吉林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增长50%,营收和利润实现翻番,让吉林国企“重振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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